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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的
通 告
邵政通字〔2008〕22号
登记号:SYXDR-2008-00001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价消〔2008〕70号)文件精神,经市物价局批准,决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开征县城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由供水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包括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井)取水,并经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居民都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计量征收。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按用户用水量每吨0.6元征收。对低保户每月免征4吨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自来水用户由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自备水源用户由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或委托相关单位征收。
三、加强征收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建设部门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向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含超标排污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或拖欠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依法加收滞纳金或者处以罚款;经多次催收仍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