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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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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4-00031

邵政发〔2014〕44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

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48月6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责任制,规范审批流程,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廉洁高效、公开透明,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完善对象认定条件

  第三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乡镇、民政部门要明确掌握具体条件及相关核算办法,做到认定准确、核算无误。

  第四条 不予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低保:

  1、申请人虚报、隐瞒收入,骗取或提供虚假证明,或不主动配合调查人员核实收入的,或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的;

  2、夫妻双方或一方已领取社保退休金的家庭或者家庭人口中因死亡、婚嫁、就业、迁移的,已经享受的低保应予以取消;

  3、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员且有赡、抚、扶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

  4、在劳动年龄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介绍拒不就业的和不从事生产劳动,有能力耕种而不耕种,导致土地抛荒的;

  5、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或家庭成员吸食毒品,拒不接受戒毒的,或家庭成员参与赌博、购买地下六合彩且屡教不改的;

  6、申请人自建三层以上砖混结构楼房,或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或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家中有非农用机动车、家用电器比较齐全的;

  7、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或有门面出租的家庭,或经商办厂的,或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的家庭,或本人或家庭成员有2人以上(含2人)在外务工的(省内工资1000/月,省外1200/月的),或个人存款5000元以上,或家庭成员中穿金戴银生活水平明显高出低保标准线的,或购买股票(基金、期货)、收藏品等投资行为的,或子女自费择校的;

  8、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不能享受低保 :①子女夫妻双方有一人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②子女经商办厂,有固定门面的或在外购买高档商品房或打工收入较高的;③子女的家庭拥有汽车或价值较高的营运车辆的;④有一个儿子的家庭成员无病无灾,且拥有三层以上楼房或二层以上楼房装修较豪华的;⑤有一个儿子的家庭无病无灾且拥有摩托车、电脑、空调等两项以上的;⑥子女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且家庭收入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

  9、长期外出打工的或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址分离超过五个月,无法核实家庭收入情况的;

  10、无特殊情况,又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领取低保金的,或未按要求定期报告的,或不按时参加年检年审的,或连续三次入户不在家且无法联系的;

  11、低保经办人、现任村(居)干部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2、已经享受其它固定待遇的对象;

  13、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群众反响比较大的,或其它法规政策不能享受的,或县乡两级认为应当取消的。

  第五条下列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家庭(且不属于第四条中的任何一条),可申请享受低保:

  1、因年老体弱没有劳动力的困难家庭,年满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①老年人一方患有城乡医保规定的一类病种或一、二级残疾,或夫妻双方都患有城乡医保规定的二类病种或三、四级残疾的,且其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特困家庭;②一女或二女户,女儿已全部外嫁,且女儿家庭比较困难赡养能力不足的特困家庭;

  2、因病因残导致劳动力缺乏的困难家庭:①夫妇一方患有城乡医保规定的一类病种或一、二级残疾,或夫妇双方都患有城乡医保规定的二类病种或三、四级残疾,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常年生活困难,其子女都未成年的特困家庭; ②男方虽然有完全的劳动能力,但家庭中有2人(含2人)以上患城乡医保规定的二类以上病种或四级以上残疾,其子女都未成年的特困家庭;

  3、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年满90岁的老年人;

  4、家庭成员有常年卧床需要护理的病人的特困家庭;

  5、特困儿童、在校学生无监护人或监护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未成年人因智力、精神、肢体一、二级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且年花费医药费3万元以上的;

  6、因天灾人祸致贫对象,主要指因严重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7、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主要是指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自然环境恶劣且常年在家务农生活困难的特困家庭;

  8、家庭主要劳动力正在服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戒毒所进行戒毒,导致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

  9、年龄在50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无子女的单身中年人,且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标准的;

  10、经市级以上计生部门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导致本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的,或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对象的困难户;

  11、县乡两级认定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三章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或乡镇民政办窗口负责低保申请的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完整的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出具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申请人授权书;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

  为方便县城城镇居民低保申请的受理,在县城塘渡口镇所辖8个社区分别设立代理受理点。

  第七条  受理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受理后,按要求如实填写《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材料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应当出具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告知凭证,不予受理的还应注明理由。

  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第八条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明确驻村(居)干部为该村(居)低保调查审核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由驻村干部组织村或居委会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调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调查结果必须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在《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上共同签字确认。乡镇对申请对象入户调查率必须达到100%。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乡镇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申报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

  乡镇审核时,要组成以主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任组长,由民政办全体成员、驻村(居)干部、乡镇纪检监察共同组成的评议委员会,形成是否同意纳入低保范围的审核意见,并按照“三书三表两记录”要求,完善档案资料,确保每个环节落实到位。

  全面启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系统,开通电子政务服务。从2014年起,对城乡低保实行网上申报、审核和审批。首先各乡镇民政办对通过听证评议的申请对象的基本信息进行网上录入和初审,然后由各乡镇进行网上审核,最后由县民政局进行网上审批。

  第九条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村(居)民主评议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由驻村(居)干部牵头,村(居)干部负责组织。民主评议小组人数按村大小由10-15人组成,其中群众代表(必须包括困难群众)人数应占民主评议小组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评议小组人员名单要张榜公示,报县民政局备案。民主评议小组主要结合入户调查结果,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的程序要严格按照政策宣讲、情况介绍、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五个程序进行。民主评议结束后,对通过民主评议的申请对象户,乡镇对其家庭情况再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低保材料是否齐全(重点是房产和车辆等关键性材料)、民主评议程序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形、是否系本村(居)干部近亲属或国家公职人员直系亲属等。

  第十条张榜公示。乡镇政府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确保真实准确;同时乡镇应当就已保障对象的保障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乡镇、村(居)长期公示、定期更新,对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要单独公示并注明其身份。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全面实行网上公示,民政局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低保对象的家庭保障人口、保障金额等信息。公示中应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县民政局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全面审查乡镇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通过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并结合核对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保障和保障类别。县民政局按照城镇100%、农村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不按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乡镇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并按季度集中审核。为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绿色通道”,由县民政局组织,县、乡、村三级低保经办人员共同参与审核,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二条资金发放。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的“社会保障卡”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机制核对机制

  第十三条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各类补贴、就业、保险、土地使用、住房、医疗、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授权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应暂缓救助审批。

第五章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与服务,定期跟踪核查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切实抓好动态管理工作,畅通进出渠道,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一)建立动态管理责任体系,强化动态管理工作责任。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对全县各乡镇低保工作动态管理进行工作部署、业务指导和审批监督。各村(居)委会负责协助配合乡镇政府及县民政局落实动态管理有关工作。

  (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引导低保对象树立动态管理观念。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

  (三)完善定期核查制度,增强低保经办人员动态管理意识。在落实定期报告的基础上,建立城乡低保定期核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分类复核,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并及时将保障对象的复核情况及审核意见报请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复核变更材料,及时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审批决定。对于决定减发或者停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加大低保核查力度,在定期核查的核查的基础上,每年的4月到6月为低保固定“年审”期,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审查,由民政局指导,乡镇民政办具体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重点对低保对象人口、财产和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准确掌握家庭成员收入变化。符合条件的对象继续享受并加盖年检年审印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停止保障,收回并注销相关证件。

  (四)完善分类施保措施,提高保障对象的准确率。要以户为单位,按家庭困难程度,做好分类施保,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二级以上残疾人和因患一类病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满90岁的老年人(子女无赡养能力)、爱滋病患者、年龄在50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单身未婚中年人、经市级以上计生部门鉴定为计划生育后遗症导致本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的;为A类。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和因患二类病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年满60岁的残疾人;为B类。其余对象为C类。

第六章  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并公布全县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电话号码0739-6835809),县民政局和各乡镇设立举报箱。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做到专人负责、首问负责,有报必查、查必有果、限期办结。在接到信访举报后,县、乡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对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县人民政府可要求有关部门直接督办。

第七章  强化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把关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村(居)要明确一名低保专干,负责低保政策的宣传,及本村(居)保障对象和其它困难群众相关动态信息的掌握提供。充分发挥驻村(居)干部的作用,明确驻村(居)干部为该村(居)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县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民政部门提供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第十八条加强绩效考核。建立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考核机制,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加强能力建设。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以“乡镇按照每万人配备1名民政干部”的总量概念,统筹安排好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编制由乡镇管理,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考核,人员异动需会商民政部门同意,确保人员稳定,工作专职。要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明确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要设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站”,通过整合内部人力资源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至少落实1名工作人员,受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工作。

  村(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接收、入户调查、对象公示和日常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配齐配强本辖区村(居)委会低保专干,原则上每个社区居委会至少落实1名专职工作人员,每个村委会至少落实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运转,足额预算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县财政按照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3%左右比例预算县级民政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经费;乡镇工作经费则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按照每年2万元至4万元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村(居)工作经费从村(居)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进行专项列支,每年列支不得少于3000元。

  第二十一条建立服务窗口。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便民服务窗口,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务中心或单独设立服务窗口,至少落实1名工作人员,负责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和转办工作,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到申请受理基础上,拓展窗口服务功能,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理及时”。

  第二十二条  营造宣传氛围。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要求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分类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八章  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追责力度,建立“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在城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评议、公示等工作过程中,相关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村(居)委会党组织负责人等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加大对骗取低保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除追回骗取的资金外,并依法给予所获取的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未按规定定期如实申报家庭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群众民主监督和低保管理机关调查的,取消低保待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诚信系统。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附:

有关定义与解释说明

  新农合(城乡医保)一类病:恶性肿瘤、尿毒症腹膜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新农合(城乡医保)二类病:肝硬化晚期、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器质性心脏病、严重精神分裂症、严重癫痫、肾病综合症、帕金森氏病。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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