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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县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邵阳县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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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办发〔200837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

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内各行政执法机关:

《邵阳县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邵阳县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违法特点相适应的处罚和使用行政处罚实施保证措施的权限。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各行政执法主体应根据其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规定制订具体规则,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规章以上对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精神和相关的法律原则,并严格遵循程序规则,兼顾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基于过错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并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注重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切实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及合理性。

第六条  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实行公开制度和建立程序公示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并在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依据及理由。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具体情况,自行划定管理权限内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的种类或标准。

第八条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无连续性且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违法金额较少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聋哑盲等残障人有违法行为的;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纯属未履行行政程序义务的;

()有违法行为,但配合行政执法主体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它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违法主体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行为的。

()违法客体

1、危及公共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2、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3、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严重违法行为;

4、破坏自然资源且不能恢复原状的违法行为;

5、侵犯两个以上法律法规保护客体的违法行为;

6、被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违法主观方面

1、两次以上故意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4、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5、趁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公共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法客观方面

1、违法数额较大、违法手段恶劣的;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行公务的;

3、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4、擅自转移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

5、作虚假陈述的;

6、销毁或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7、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8、群众举报或消费者投诉三次以上,查证属实的。

()其它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和处罚种类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罚款基准的确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将罚款额度按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罚款、一般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额度应与本地的经济状况及当事人的承担能力相适应。行政执法主体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都应作出细化规定。较小数额罚款的额度不高于法定幅度下限与上下限差的30%之和; 一般数额罚款的额度不高于法定幅度下限与上下限差的60%之和;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不得高于法定幅度上限。属于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在适用上应从严掌握,并在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陈述事实和理由。

()处罚种类的适用。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较小数额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

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执法主体应根据改正违法行为需要的条件和最短时间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应经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应由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确有可能转移、毁灭证据或转移、隐藏财产逃避执行的,行政执法主体才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保全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采取的临时处置行为,一旦采取行政强制保全的法定事由排除,行政强制保全应即予以取消。对已依法采取强制保全的财产,如果相对人提供了充分担保或案件已经查清,应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容易腐烂、变质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如果对该物品保管没有证据保全的价值,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法变卖,保存价款。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相对人财产措施的,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与处罚数额相当,不得明显高于处罚数额;对生产经营中的企业法人执行行政罚款一般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确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就地查封(活查封)、就地扣押 (活扣押)措施。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时违反本规定的,认定为行政执法错案,并按照《邵阳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启动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返还相对人财物而拒不返还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财物进行评估鉴价,并根据鉴定结论出具《扣款通知书》,经政府领导批准,由财政部门从该行政执法主体的拨款中扣划返还相对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可暂扣、吊销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县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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