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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办发〔2009〕65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邵阳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邵阳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开放发展、高效发展、和谐发展、永续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保护与利用并重”的方针,采取“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办法,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优化林业资源配置,激活林业生产要素,促进林业搞活,林农增收,林区发展,努力把我县建设成为生态和林业大县。
(二)工作目标:2009年全县林改工作量完成60%以上,确权勘界任务完成70%以上,林权发证数据输入任务完成55%以上,林权发证完成30%以上,保证 2010年6月底前山林纠纷调处率80%以上,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按照“精简机构、按需设置、合理调配”的原则,在2010年6 月底前全面完成林业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基层林业站、木材检查站等机构设置和定员定编工作。
(三)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快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林业产权的范围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经营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在保持林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明晰产权时必须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防止因林木权属调整不当造成乱砍滥伐行为。已经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推倒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调配。
1.责任山:已经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承包期70年,起止时间统一规定为
2.集体山:是指林改前尚未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主要采取下列方式明晰产权:
①家庭承包经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权,按人口核定林地承包面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承包期至2052年12月31日。
②股份合作经营:对因经营管理不善、利益分配不公、群众意见较大的集体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推选成立新的管理组织,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通过“均股、均利”的方式,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均等持有,实行统一管护、合作经营;对于过去无偿平调且在林改前尚未流转的村组集体山林组建的乡村集体林场,若群众因经营管理不善、利益分配不公而意见较大,可将林地经营权归还原来村组,采取“均股、均利”的形式将林权明晰到农户,组建新的股份制林场。
③集体统一经营:村级基层组织资金困难的,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山林,由村委会民主经营管理,以保障村级公益事业和基层组织运转的经费需要;对于过去无偿平调村组集体山林组建的乡村集体林场,分配方式合理的,原则上维持原状;集体经营效益好、群众满意的集体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经营,但要采取“均股、均利”的形式将收益70%以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0%用于发展集体公益事业。
④其他方式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股份合作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收益采取“均股、均利”的方式落实。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优先承包权。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0%用于发展集体公益事业。
参与分配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林木或“均股、均利”的对象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200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现有合法人口。
3.退耕还林:按国家政策实施退耕还林的,依据退耕还林条例,变更相应土地承包合同,分户核实四至界线、核定面积,核发林权证,承包期限内可依法继承或流转。依法承包退耕还林的按承包合同确定权限,但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人与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签订合同的程序有缺陷、内容不全面、形式不规范但在利益分配上双方没有较大异议的要予以补充完善。
4.责任地营造的林木:在责任地内营造的非退耕还林的林木要确定四至界线,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
5.西瓜山:难以在地形图上按户标注清楚一山多主的西瓜山,采用联户勾图、附加平面位置图(只表示大概分布方位,不表示实际面积)、分户发证的方式进行确权发证。
6.纠纷山: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落实经营主体。对权属不清或纠纷未解决的,暂不核发林权证。
7.插花山:乡镇内跨村插花山,由林地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林地或林木所有者向本乡镇政府林改办提出申请,乡镇组织申请人、林地所在地村委干部与当事人现场核实四至界线,林地所在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发证;县内跨乡镇插花山,由林地所在地乡镇、村出具证明,林地或林木所有者向自己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林改办提出申请,由双方乡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双方村干部及当事人现场核实四至范围,林地所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核发林权证。
8.流转山:已经发生流转的山林,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应予以维护;不合理或有争议的,可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协商解决;流转合同虽不完善,但没有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要加以完善和规范;存在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集体或村民利益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林地使用权人与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9.国有山:与国有林(农)场、所等单位联营的集体山林,要履行联营合同,保持联营关系稳定。国有山林要稳定权属,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的所有权。过去从乡镇、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平调划归国有林(农)场、苗圃的林木、林地,要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维持其国有性质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改革之名要求收回。国有林(农)场代管行政村的山林按集体林权归属落实经营主体。
划入生态公益林和县城生态圈的林地,必须保证面积不减少,并严格执行公益林管理办法和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实行属地发证管理。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农户;未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产权明晰后,要及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把林权落实到权益人,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对林业“三定”时存在图、证不符或图、证与实地不符的,如果原四至界线清楚的,可按原四至界线予以核定面积,四至界线不清,应按林业“三定”时的有关政策,重新确定四至界线和核定面积。
对近几年来开展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核发的林权证,只要资料齐全、界线清楚、程序合法、并附有地形图和承包合同的,应予以维护。
(二)落实处置权。承包到户的山林,按照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按乡或村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乡和村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要与县里的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相衔接。乡和村按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方案自下而上申请年度采伐计划。县按国家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及上级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自上而下分拨到乡和村;各村和村民小组根据各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资源状况和生产、生活需要,将采伐指标分配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分配结果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承包期内,承包方对所承包的林地不能抛荒失管,连续抛荒失管两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其承包经营权重新处置。采伐迹地必须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及时更新造林,未造林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年限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限额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保证采伐指标。2005年以后营造的商品林,其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可单独编制经营方案,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培育目标、采伐类型、采伐方式和采伐年龄,采伐计划实行单列,并予以优先保证;楠竹采伐由经营者按生产技术要求提出采伐计划,保证采伐指标;以培育森林为目的的抚育间伐材(胸径10以下)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范围;农户在非林业用地营造的零星林木,不纳入林木采伐限额,经申请并经乡镇林业站核实后自主采伐;坚持凭林权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手续,实行采伐指标的发放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放活经营权。遵循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将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以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流转的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和扣缴。农户和个人拥有的林权在流转时是否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已流转给大户或其他社会主体的林权再流转的,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的流转,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收益大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其余部分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国有森林、林木和集体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心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防止资产流失,损害群众利益。所有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不得抛荒或掠夺性经营。未取得林权证书、权属不确定、有争议的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和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租赁宜林地完成造林后,符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自愿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的,可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助。
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经营方式,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国家、省级重点公益林等确需进行林权流转的,必须经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改变其公益林性质。
(四)保障收益权。产权明晰后,农户经营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及时支付各种补偿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直接发放到户;未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也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鼓励社会经济实体进行林业规模经营、集约经营,鼓励农户自发组建新的股份制林场,对封山育林效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实行奖励。
坚决取消所有违规的木竹收费项目,规范木竹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的木竹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经营以及从事木竹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生产的木材、抚育间伐材、人工培育的苗木、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林竹的育林基金。
(五)配套改革。配套改革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保证。只有深化配套改革,才能巩固主体改革的成果,推动林业又快又好发展,才能建立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增效、产业发展的良性政策机制。
1.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公开木材生产计划下达和木材采伐许可证申请核发程序,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实行商品林采伐指标年度结转滚动使用政策;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和非林地上的用材林的采伐年龄,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确定,保证采伐指标;速生丰产林按其经营方案采伐,保证采伐指标;竹林采伐由经营者按生产技术要求提出采伐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保证采伐指标;胸径10厘米以下中幼林抚育间伐材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范围。制定公益林管理办法,适度放宽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采伐强度和采伐方式的限制,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坚持凭林权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2.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严格执行《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国有森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流转,要从严控制,特殊情况需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且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农户承包的责任山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可以流转,其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流转改变,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原则,设立林业产权交易机构,制定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信息,受理和主持林业产权交易,开展政策咨询服务,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森林资源资产合法、有序流转。
3.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和评估师制度。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提供评估咨询服务。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严格考核。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护、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给予补贴,对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规范育林基金用途。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加大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5.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部门要针对林业特点,开发创新林业金融产品,大力发展林业小额贷款,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力度,财政、林业、金融等部门要按照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和林业贷款担保方式,优化贷款审批程序。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6.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组建林业服务机构,为扩大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林产品供销信息、林业生产要素流转信息、林业科技和实用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积极引导农户在自主、自愿和明确责、权、利的基础上,采取家庭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股份制经营等形式建立新的林业经营实体,扶持和培养与林业相关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组织,提升林产业组织化程度,提高抗御自然灾害、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推进资本与林地的联合,采取租赁、合作、联办等形式,引进大公司、大集团与林农合作组建基地,形成“公司+基地+农户”产供销一条龙、贸工体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实现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
7.建立新型林业管理体制。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廉洁高效”的要求,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制。统一县林业行政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林业局机关股(室、站)以及二级机构的名称、级别、职能,推进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进一步理顺关系,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核编定岗后的人员及办公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妥善安置和分流富余人员,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纳入本县社会保障体系。明确林权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林权管理职责,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等工作。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整合现有林业执法队伍,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执法责任,健全执法保障,提高执法素质。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8年12月―2009年2月)
县里成立以县委书记蒋耀华为顾问,县委副书记、县长赵湘明为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李红平为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林业局,由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场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的林改工作领导机构,并抽调能力强、素质高、业务精、能吃苦、肯干事的干部组成工作队伍。各村要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老、中、青相结合的林改工作组,切实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制定方案阶段(2009年3―9月)
县人民政府在对全县森林资源及经营状况调查摸底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市人民政府林改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乡镇场林改方案要根据县林改方案来制定,操作性要强,要做到“一乡一案、一村一策、一组一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各村方案要根据已批准的乡镇场林改方案制定,在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四签”,即:通知签收、与会签到、表态签字、决议签名。实行两个“三分之二”,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到位)到会,实施方案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同意,并当场签字认可,坚决杜绝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签名表决。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场管委审定后实施,由乡镇场林改办备案,同时要提交有关林改方案表决的原始记录。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6月)
根据制定的林改方案及有关专项改革规定,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实施林改。每个乡(镇)选定1-2个村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对本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完善后全面组织实施。全县确权勘界工作根据林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采取“整合力量,批次推进”的方法进行。确权发证工作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提出申请。由林权所有者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递交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填写林地、林木登记申请表,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2、首榜公布。以村为单位,对所有申请林权证的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内容、林地或林木所在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以及拥有相关权益的年限等内容进行张榜公布,并注明公布日期、意见投诉联系地点和联系方式。公布期限为10天。
3、现场核实。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村干部、申请人及相邻宗地有关权益人现场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申请人与相邻宗地有关权益人核对无异议后,所有参加现场核实人员在核实表上签字认可(签字统一用碳素墨水钢笔,严禁用圆珠笔和铅笔),由专业技术人员在1/万的地形图上勾绘林权四至范围。
4、二榜公示。现场核实结束后,以村为单位填写《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将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反映在公示表上,集中在村委会张贴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对林地林权登记提出异议的,按审核登记的有关程序进行复查。
5、核发证书。公示结束后,本集体经济组织与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书,乡镇林改办填写《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统计表》,整理申请资料送交县林改办。县林改办审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发国家林业局印刷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6、建立档案。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文件精神建立林权发证档案。此次林改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档案包括:《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现场核实表》、《受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统计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通知》、《林改会议记录》、《委托书》、《村组林改方案》等。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应建立电脑软盘和文字两套档案,电脑软盘档案存县林业局,文字档案存县档案局。《林地林权登记台帐》统一存县林业局。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7―12月)
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各项改革内容,逐条逐项组织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改革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验收合格后,由上级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签署合格意见。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各乡镇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林业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县里加强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运行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推动全社会参与林改的积极性。乡镇场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组织乡、村、组各级干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加强学习,吃透政策精神,领会改革原则,熟悉有关规定,掌握方法步骤,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组织实施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
(三)落实经费,确保运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难度大、任务重、成本高的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经费作保障。县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资金及时到位,确保林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县林业局要管好用好林改工作经费,并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加强培训,提高能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比土地责任承包改革情况更复杂、任务更艰巨、要求更严格,需要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队伍作保证。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基层村干部的培训。要本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县、乡、村逐级培训的方式进行业务培训,使从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业务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熟练掌握和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工作程序,把握政策界限,明确目标任务,提高工作能力。
(五)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主动支持改革。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改革工作合力。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既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又要当好牵头人,争取各方支持。县财政要保障改革经费及时拨付到位。处纠办、法制办、信访局要加强纠纷调处、法制服务、信访和稳定工作,防止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社会氛围。编制、人事部门要在定编、定人、定岗工作上给予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六)督促检查,确保质量。县林改办、县督查室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要进行全程督查,严格改革进度,确保改革质量。各乡镇场要组织精干力量积极组织实施林改,深入改革第一线,认真把好每一个环节,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的权利;林改工作人员要亲临现场指导农民进行勘界,确保四至清楚;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林权登记,依法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建好档案资料,做到有据可查、有字为证;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质量第一,进度服从质量,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七)强化管理,维护稳定。要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要切实加强林木、林地管理,严厉打击改革过程中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乡镇要成立山林纠纷调处机构,高度重视并积极化解山林权属纠纷矛盾,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乡间问题不出县”。防止借改革之机,侵占公有财产,损害群众利益。要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准确把握苗头,及时释疑解惑,依法解决群众诉求,把影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改革中发生重大毁林案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