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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邵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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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办发〔200841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邵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00八年七月七日     

 


邵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我县自20061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上级“增加补助、全面覆盖、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我县新农合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筹资标准

2008年新农合筹资规模为80/人,其中农民个人筹资10元;2009年起,每年筹资规模将达到100/人,其中农民个人筹资20元。五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个人缴费由县民政部门代为缴纳。特困户的个人缴费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社区、居委会)签具意见,经乡镇(场)民政办审查,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代为缴纳。

二、补偿模式

2008年全县实行住院统筹补偿(含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特殊门诊统筹补偿模式,从200911日起全县实行住院统筹补偿(含住院分娩定额补助)+门诊统筹补偿(含特殊门诊补助和普通门诊补助)的统筹补偿模式,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80%,门诊统筹基金占20%

三、住院费用补助标准

(一)住院补助起付线和补助标准:

1、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起付线为100元,补助比例为65%;县人民医院起付线为300元,补助比例为55%;县中医院起付线为200元,补助比例为60%;县妇幼保健院起付线为100元,补助比例为60%;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皮防站起付线为100元,补助比例为55%

2、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邵阳正骨医院起付线为800元,补助比例为40%;市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700元,补助比例为4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补助比例为40%。本市范围内其他县(市)定点医院执行县内同级定点医院起付线和补助标准。

3、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补助比例为35%(手工填写住院发票费用一律不予补助)。

(二)住院分娩补助标准: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住院分娩产妇,平产定额补助200元,剖宫产定额补助600元,病理产科按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执行。

(三)外伤患者住院补助标准:外伤患者住院补助范围按邵合[2008]3号文件执行。符合补助条件的外伤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补助标准执行,但最高限额不超过4000元。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外伤患者,一律不得享受合作医疗补助。

(四)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优惠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五保户和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的特困户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补助后的自付住院费用(含起付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15%的标准给予再次补助;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本人先支付有关住院医疗费用,由县合管办按规定给予补助后,对补助后的自付费用按15%的标准给予再次补助。

(五)住院补助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四、特殊门诊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对部分不能长期住院又需要长期治疗的特殊重大疾病和慢性病患者以及特殊门诊治疗项目,实行门诊限额补助。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患有特殊门诊补助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均可享受特殊门诊补助。

(二)补助病种:

1、恶性肿瘤(癌症)病人门诊化疗、放疗。

2、长期瘫痪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确需治疗者。

(1)严重类风湿关节炎(关节严重变形);

(2)脑溢血、脑血栓形成、脑梗塞及其严重后遗症;

(3)急性脊髓炎后遗症。

3、尿毒症病人透析。

4、肝硬化晚期。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器官移植排异反应治疗。

8、Ⅱ、Ⅲ型活动性肺结核(限在县疾控中心接受全程化疗者)。

9、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10、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以上)。

11、犬类动物咬伤。

12、严重精神分裂症。

13、癫痫病。

14、白癜风。

15、泛发性湿疹(限在县皮肤病专科医院治疗者)。

16、妇科疾病海极星治疗。

(三)补助标准:

一类病种:恶性肿瘤(癌症)病人门诊化疗、放疗,尿毒症病人门诊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排异反应门诊治疗等病种,起付线800元,补助比例为40%,但每人每年门诊、住院累计补助不超过3万元。

二类病种:肝硬化晚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病种起付线300元,补助比例为55%,全年最高限额补助1000元。年度内已享受该病住院补助的,不再享受门诊治疗补助。

三类病种: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以上)、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严重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白癜风等病种起付线300元,补助比例为55%,全年最高限额补助600元;Ⅱ、Ⅲ型活动性肺结核(限在县疾控中心接受全程化疗者)定额补助660元。年度内已享受该病住院补助的,不再享受门诊治疗补助。

四类病种:长期瘫痪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确需治疗者、泛发性湿疹等病种起付线100,补助比例为55%,全年最高限额补助350元。年度内已享受该病住院补助的,不再享受门诊治疗补助。犬类动物咬伤狂犬疫苗接种定额补助150元,妇科疾病海极星治疗定额补助50元。

五、大病救助办法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

年度内患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民一次性住院费用补助超过封顶线(3万元)者,可享受大病救助,即可获得二次补助。意外伤害患者不享受大病救助。

(二)救助标准:

对参合农民一次性住院补助超过封顶线部分的大额医药费用进行二次补偿,对超出部分按10%的标准给予补助。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费用以及其它除外责任费用不纳入二次补偿范围。大病救助金额全年最高限额为1万元。

六、执行时间

本细则自200811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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