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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邵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对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各乡镇场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转发邵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对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各乡镇场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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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发〔200818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邵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关于对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各乡镇场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邵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对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各乡镇场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各乡镇场公务车辆

实行定点保险实施办法


邵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加强车辆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经县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场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制订本办法。

一、投保定点保险公司: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和程序,经过竞争性谈判,选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公司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承保公司,期限为一年(20091月至20091231)。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场的机动车辆保险统一在以上两个保险公司投保。

二、投保服务范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场所属的公务车辆,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统一定点保险范围。

三、保险险种:本次统一定点保险的基本险种为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最低限额1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每座最低限额4万元,其它附加险种由车属单位自定。

四、费率标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场参保车辆保险费率()按中国保监委《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条款》规定的标准和县政府采购管理办与定点保险公司签定的《车辆保险定点协议书》确定的费率计算保险费。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根据车辆安全驾驶记录计算,连续一年无事故的车辆保险费优惠10%,连续两年无事故的保险费优惠20%,连续三年无事故的保险费优惠30%,最高优惠30%,其保险金额不变;其它商业保险投保险种按中国保监委《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条款》规定的费率优惠30%(含安优奖),其保险金额不变。

五、保险费来源及支付方式: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车辆保险费,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没有从预算划拨保险费的投保单位,由各单位自行将保险费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定点保险公司将保险费发票经投保单位财务审核后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

六、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签具的各种保险资料由投保单位保存。在保险期限内一切事故索赔事宜,由车属单位直接与承保公司衔接办理,赔偿完结后,将保险赔款收据和保险财产损失清单等资料复印件交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备案。

七、定点保险公司应对政府采购单位统一投保的车辆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在承保理赔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对定点保险公司不履行承诺,违反定点保险协议、服务质量差、不按规定办理理赔的、车辆保险单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

八、各乡镇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不得在非中标的保险公司投保。凡擅自在非中标的保险公司投保的,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县会计核算局和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车辆保险发票,违者按规避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处罚。

九、县内省、市管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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