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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县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邵阳县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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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办发〔2014〕99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邵阳县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月27

邵阳县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

施方案

  我县城市出租汽车第一轮特许经营权出让于2014年9月到期,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市出租汽车下一轮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安全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我县出租汽车下一轮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确保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健康发展,妥善处理经营权出让期间出现得各种问题,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为广大市民提供快捷、方便、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适量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与整顿城区客运市场秩序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量控制与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资源组合的原则。

  三、工作重点

  (一)启动出租汽车下一轮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

  1、出让数量:150台;

  2、出让方式: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

  3、出让费用:5000元//年;

  4、出让期限:8年。

  (二)选用合适的车辆

  1、选用车辆应当使用汽油和天然气两用燃料的桑塔纳或捷达轿车。(装备需原厂配备并进入国家目录),车辆技术条件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排量为1.6升以上(含1.6升),尾气排放达到国Ⅳ及以上标准的三厢轿车;准入时间符合国家环保及公安部门车辆管理相关规定。
    2、车身颜色统一,协调相一致,符合出租汽车有关规定。

  3、所有车辆必须安装GPS调度安防系统终端、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的税控分批次打表计费器,安装智能顶灯、新型防护网设施。

  4、鼓励使用国家颁布的节能减排推荐车型。

  (三)明确企业经营模式

    1、取得特许经营权企业应采取公司经营模式,即员工制或租赁制(单车承包)经营模式。

  2、出租汽车营运价格:根据邵价字〔2014〕15号文件规定,起步价2公里以内(含2公里)白天600(含600)至2200(不含2200)为5元,(含燃油附加费1),夜间2200(含2200)至次日600(不含600)为6(含燃油附加费1)。里程运价:不分白天夜晚满2公里以后每增加600米依次加收1元;行车里程超过10.2公里以上价格双方面议。

  (四)规范招投标程序

  1、明确投标企业资质:

  (1)投标企业资格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取得城市公共客运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且证照合法齐备,未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停业整顿或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行为。

  (3)具有城市公共客运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经验并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至少提供一个近5年经营业绩合同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共客运或道路旅客运输证明。

  (4)具有城市公共或道路旅客运营经营3年以上(含3年)的从业经历,并无不良经营记录的证明,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划分为同类或以上,死亡人数3人及以上)及服务质量事件。

  (5)有相应数量和从业资格的管理、技术、财务人员及必需的设备、设施。

  2、招投标工作要求:坚持以服务质量、企业责任承诺和企业信誉作为主要竞标条件,实施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

  3、规范投标企业行为:

  (1)投标和购车资金由投标人自筹,不得提前向承包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取承包款。

  (2)严禁以承包经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高额承包金”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变相撤资,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即司机转嫁投资风险。

  (3)中标企业必须按劳动用工要求与司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招投标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70分)

  (1)企业管理: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营运、驶员管理等制度,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按规定公开收费,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点招服务,车载终端设备;服务质量档案健全,承诺按规定购买乘客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承诺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20分)

  (2)安全营运: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15分)

  (3)经营行为:承诺不发生拒载、故意绕道、甩客、宰客行为、乱收费按规定打表计费。(10分)

  (4)营运服务:使用车型符合要求,按规定安装乘客服务评价设备,承诺投诉及时处理率100%。(15分)

  (5)社会责任:承诺不发生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罢运事件,所选车辆符合环保要求。(5分)

  2、技术部分。(30分)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1010日至1025日)。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确定使用车型、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特许经营期限、运作结构、计价方式和经营权出让等。

  (二)招投标阶段(2014年1025日至1120日)。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

  (三)授予特许经营权阶段(2014年1120日至1130日)。与中标企业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四)正式营运(2014年121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顺利开展,县里成立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袁玉华任组长,副县长唐荣贵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物价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公路局、县交通局、县规划局、县交警大队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副主任郭振业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城管局局长李晓东、县城管局监察室主任蒋哲明任副主任,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人员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

  (二)加强部门协调

  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是一项关系民生民利的重要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县直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县发改局要对出让工作招投标方式进行核准。县监察局要对出让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县城管执法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的具体工作。县物价局要对出让费标准、车辆承包费和管理费收取标准进行审核,并对出租汽车打表计费进行监管。县财政局负责出让费的收取。县招投标办负责出让的招投标工作。县法制办负责出让合同的审核。县交警大队协调出让后牌照的发放,以及经营期到期车辆,车辆牌照的收回,出租汽车转家牌车工作。

  (三)优化经营环境

  针对我县城市公共客运环境较差的现状,以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工作为契机,加大城市客运市场整治力度,净化城市客运市场环境。一是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办度,运管,城管部门要联合执法,从严查处非法营运车辆。二是规范城区摩托车行驶,对非法改装遮阳伞、驾驶员乘客不按规定戴安全帽、摩托车超载等行为,交警部门要依法从严打击,为城市出租汽车营运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规范出租汽车营运,严格执行出租汽车打表计费,严禁乱收费、拒载、甩客行为,确保我县出租汽车行业上台阶、上水平。同时要妥善处理上一轮经营权出让工作的遗留问题,对上一轮经营权出让到期的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下线处理,转为社会车辆或者由公司收回作报废处理。

  (四)严格规范管理

  县公安局、县维稳办要组织力量,及时收集和了解从业人员动态,对可能影响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和情况及时进行排查,制定维稳应急预案。对借机闹事的公司或从业人员,坚决依法予以打击,绝不允许危害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出现。公安交警等部门要配合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好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问题,未经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一律不得办理车辆过户等手续。各新闻媒体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取得经营权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与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定期对企业开展绩效考核和合同履约情况评价;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对企业管理、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年度测评,测评结果面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和测评结果作为下一轮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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