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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发〔2014〕50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日
邵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确保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资源拍卖、资产处置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严格遵循“政府领导、集中管理、统一市场、公开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统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招标投标运行机制。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同城合一”的原则在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内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四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其中实施代建制的项目(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须予以明确,三千万元以上项目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建制单位的招投标。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范围的审定及采购项目的审批;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源出让由县国资局负责审定。
第五条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拍卖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起草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县招标投标、拍卖和政府采购等工作。
(二)负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源拍卖、国有资产处置及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按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具体采购活动,承担采购业务。
(三)负责应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规规定核准以外的其他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
(四)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拍卖、政府采购等项目发包条件和承包资格的审核。
(五)负责对全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资源拍卖等项目的标底或底价进行审核和认定。
(六)负责本县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和在本县从事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行业管理。
(七)负责监管各类招标、拍卖、政府采购活动信息的发布及招标投标活动场所的服务行为。
(八)负责对全县招标、拍卖、政府采购等项目交易活动全过程资料的审核备案。
(九)负责受理全县各类招标、拍卖、政府采购等招标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检查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及履约情况;负责招标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
(十)负责管理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项目单位要配合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共同做好相关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监察局负责对全县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九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以及与该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的购置,都必须纳入招标的范围: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煤炭、天然气、电力、矿产、森林、水利、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公路、管道、水运、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通信、信息网络、广电传媒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城镇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项目;
(七)其他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项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十三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凡符合下列范围或规模标准之一的,先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报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再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办理。没有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由各项目单位组织招标,但必须先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规划、设计、评估、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同一单位、同一类型单次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或者年度合计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广告、印刷、疗休养安排、旅游参观等各类服务项目;
(六)所有矿产、水利资源出让;
(七)林业资源出让单次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八)国有资产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处置;
(九)广告权、冠名权等政府无形资产的转让和拍卖,单次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药品,医疗、体育器械,教学仪器等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
(十一)其他应当进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如需调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县实际情况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另行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立项审批时,应当同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并抄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项目招标方案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应再向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具备相应招标条件,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人方可组织招标:
(一)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应当已经批准立项或者有批复的可行性报告,同时有规划许可意见;
(二)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和建设监理的招标项目,应当有批复的初步设计,并已经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设计图纸资料、国土使用证及“三通一平”等必要条件已经具备,项目所需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许可的相关手续;
(四)矿产、森林、水利等资源的出让,必须分别有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手续;
(五)国有资产、政府无形资产的处置和转让,必须有政府相关部门、城市主管部门核准的方案和手续;
以上招标条件的落实情况,需提供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各类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业绩考察,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九)确定中标人;
(十)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在县监察局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共同监督下,招标人采取在预选库中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人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为无效行为。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经核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根据项目招标核准的方案、投资数额和项目特定的要求,应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邵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邵阳县政府门户网》、《邵阳县招标投标网》、邵阳县电视台、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公示栏内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信息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数量)、实施要求、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
(四)报名截止日期;
(五)应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
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方式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二十五条招标公告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申请人资格依法进行下列审查:
(一)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否具有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现有人员、设备情况及财务状况;
(四)现有实施任务;
(五)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设备、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及主要技术人员;
(六)近三年内是否有质量责任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违约、违法情形;
(七)近五年内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八)国家、省市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情况,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于发售招标文件3个工作日前报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责令其改正,招标人应重新修订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总则和招标依据;
(三)招标项目的投资规模、性质、资金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设计、监理等;
(四)技术规格;
(五)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六)评标原则、方法和评标标准;
(七)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质及资信证明;
(九)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二)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十三)合同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十四)需要载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集体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二条 招标项目一般不设标底。需要设定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四章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经资格预审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或者购买招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价格;
(五)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由招标代理机构签收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
第三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一) 投标保证金由招投标监管机构统一集中管理,按招标工程预算价的1%至2%缴纳,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到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有关部门认定有围标串标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人所签署的诚信承诺书处理。
(三) 严格投标保证金管理。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工程项目开标前,投标人只可以查询本单位的到账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非本单位的(尚未开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账户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尚未开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情况。
(四)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无息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无息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
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条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开标时,经评委认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并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当众宣布:
(一)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
(三)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评标办法按以下办法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一律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采用“竞价入围评审抽取”两个阶段评标,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设计、监理、服务、采购等项目的评标办法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投资的应急抢险工程,经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工程建设单位在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县监察局的监督下,在所有符合有关政策及资质条件的县内企业中抽签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一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在组建某一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时,评委的抽取必须在邵阳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专家应当在接到评标通知40分钟内到达指定评标地点,未按时到达的评标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标工作,一个年度内两次不能按时到达指定评标地点的评标专家将通报批评,并暂停其半年评标资格。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原则上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四十五条实行无业主评委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市县综合专家库中抽取。但需有一人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评审专家参与。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标专家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标底或者合同估算价,招标人无力接受的;
(二)所有投标人均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投标人不足三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不少于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需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规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在公示期满7日内确定正式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在相应媒体上公布。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同时将订立的合同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报住建部门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三条 县住建局凭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抄送的中标通知书待建设单位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后,招标人方可按照订立的合同,按照开工令通知中标人进行工程项目的实施。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承包,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承包。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第六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医疗器械、药品、办公用品、交通工具、文化体育、教学仪器等政府采购目录,矿产、森林、水利资源出让以及产权转让,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九)项程序必须在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全程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和管理县级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负责制定和实施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
第五十八条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节约成本、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对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九条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业管理。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对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的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并报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打击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书面投诉或举报,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在1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六十一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同级行政部门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本办法的监察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招标人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由县监察局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方案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擅自实施招标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
(三)违法擅自招标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招标无效,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一万元人民币以上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从事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代理和咨询服务,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未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照招标要求进行代理招标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宣布中标无效,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取消其二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有关资质、资信证明或施工业绩,骗取中标的;
(三)采用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或超越资质投标的。
第六十六条中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没收违法所得,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给招标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取消其三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
(二)将中标项目非法转让或分包给他人的;
(三)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或分包给他人的。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循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由县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邵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