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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县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邵阳县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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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发〔2014〕51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阳县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评标

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    

邵阳县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廉洁、规范,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和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同时也适用于对评标专家的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评标活动的自然人。

  第四条  邵阳县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考评由县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邵阳县评标专家库由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和经济类评标专家组成。

  第六条  本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评标专家均进入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均进入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经济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均进入经济类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分为施工监理类和勘察设计类;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分为计算机类、医疗器械类、木材家具类、汽车维修类、广电器材类、体育器材类、会议接待类、机械设备类、空调类、财产保险类、电梯类等。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七条所指相关专业或类别,具有工程技术、经济高级职称或者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或持有国家颁发的注册建筑师、规划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路桥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或在某一领域享有声誉和技术权威的专家。

  (二)熟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

  (三)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委工作,年龄在65岁以下。

  第九条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其下属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业主单位等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

  第十条  业主评委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符合项目评标需要,并且不得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评标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成立邵阳县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标专家申请聘任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身份证、2张两寸彩照、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基本信息表和业绩证明材料及所在单位意见报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办公室联合对申请人进行初审;

  (四)初审合格后报邵阳县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

  (五)审核合格后,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培训及考试;

  (六)考试合格的,颁发邵阳县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对达不到第八条第一款所列条件但在某一领域或行业享有较高的声誉或专业特长,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合格,可特邀聘任。

  第十三条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评标专家按本办法第五、七条所指专业类别进行详细分类、编号,输入专家库,并根据评标专家的资格及其他变化情况,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标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三)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评标专家库中个人信息提出修改意见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委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到达应提前请假;

  (四)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五)自觉参加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业绩记录,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建立专家的业绩档案。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一)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或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或供应商有业务、经济往来或其他利益关系、近亲属关系(系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代以内的近亲属、企业顾问等)、隶属关系(指与有关单位属于一个集团或一个办公室级单位的、包括离退职职工和调离不足三年的人员),被随机抽取参加评标,而不主动提出回避;

  (二)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无故迟到;或无不当理由而不参加评标的;

  (三)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随意进出评标室或评标区的;

  (四)专家在未填写评标内容和结果的空白表格和文件上签名的;

  (五)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或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或供应商有过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而不主动提出回避;

  (六)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其他评委客观、公正、独立地评标言行的;

  (七)评标专家接受招标人或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或供应商的宴请或收受好处,情节轻微,未对评标结果的公正造成影响的;

  (八)评标专家违背客观、公正的原则评标的。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专家库中除名:

  (一)与招标或采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参与人利益的;

  (二)泄露与评标有关内容的;

  (三)违反评标标准和原则,在评标中不能公正评标,或劣标高评、优标低评的;

  (四)接受招标或采购当事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对评标结果公正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五)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总计在二次(含二次)以上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除名的。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每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的继续聘任,复审不合格的,不再聘任。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库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一)专家库严格实行管用分离,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内部分工如下:交易中心负责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和随机抽取,工程监管股和采购监管股负责评标专家资料信息变更的审核和抽取评标专家的监督。

  (二)抽取使用专家时,由业主单位的经办人在招投标办公室、监察局和财政局(限政府采购项目)等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每次抽取所需评标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标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三)遇有特殊情况,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由业主单位报招投标办公室批准按有关规定确定评标专家人选或按有关程序进行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并填写好相关表格。

  (四)专家库专家外借异地评标须经专家库主管领导批准,并且要求借用单位在评标结束时填写好《专家异地评标情况表》交至县招投标交易中心。

  (五)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料属机密信息,凡属能接触到此信息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密。否则,对造成后果者,追究其责任。

  (六)专家库里评标专家情况异动,需重新修改资料信息时,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专家库专管人员应按照专家信息修改审批程序报相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修改。严禁擅自修改评标专家信息。

  (七)专家库里需新增评标专家时,必须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专管人员按审定的专业类别纳入专家库。

  (八)专家库需新增专业类别时,业务主管股室负责提出,经专家库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招投标交易中心专家库专管人员负责添加。

  (九)有关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查阅专家资料信息时,必须填写《专家信息查阅登记表》,经专家库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专家库专管人员方可为其提供所需查阅的内容。严禁任何人将评标专家资料信息复印外带或科室和个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的聘任、管理、使用、考核、复审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邵阳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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