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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文件名称: 邵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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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5-00010

 

 

 

 

 

邵政发〔20154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

 

 

 

邵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确保政府建设资金安全,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益,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审计局是本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本县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和决算,必须经过县审计局审计,作出审计结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和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业主(被审计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和决算的审核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通过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间接融资、“BT”方式筹资的;

(六)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的;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

(八)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十)政府交办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理顺审计体制机制,明确审计、财政等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工程概(预)算评审等事前监管工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造价、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和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工作。对重点投资项目必须坚持年度审计。发改、经信、财政、住建、房产、规划、交通、国土资源、环保、教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移民、扶贫、开发、城建投、工业集中区、招投标办、税务、工商、监察、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县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据或材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应列入县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向县人大报告,并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县审计局应当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进行审计公告。县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作出的审计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代建等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之间的结算依据,应当作为被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建设资金拨付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依据。

第八条  县审计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二审定审制”、“三级复核制”。二审定审制即县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造价一审,县审计局对中介机构一审的工程造价进行独立二审,确定工程造价。

三级复核制指审计组长、县审计局业务股室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在二审定审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确定审计结果,下达审计结论。

县审计局应选择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实行第三方复核。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

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及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基本情况报送县审计局。

财政评审中心应当在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

县招投标办应当在招投标结果出来后7日内将招投标结果报送县审计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主动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对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县审计局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应予以审计。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

县审计局自收到被审计单位完整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性审计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应当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和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结算造价审计不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县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及送审情况及时、合理安排,执行简易审计程序,作出审计结论。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按照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审计、单项工程结算造价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七条  实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情况;

(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三)工程资金管理及财务核算情况。

第十八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项目投资情况;

(二)项目合同中与项目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

(五)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管理费提取和开支情况;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

(十二)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造价审计,县审计局在建设项目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内容并最终形成的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内容:

(一)招投标和合同的审计

1、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及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自行招标(包括擅自自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人为肢解工程规避公开招标等问题。

2、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重要条款内容规定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否合规、科学、正确。

3、所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的条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补充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主合同实质性内容。

4、合同执行中是否违背合同、补充合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合同中规定建设单位所享有的权益在合同实际执行中是否得到了切实保障。

(二)工程变更联系单的审计

1、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内容是否真实发生,对审计时已无法实地验证的隐蔽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应作重点分析关注。

   2、工程变更的内容和发生变更的原因是否合规合理,如发生工程变更是否与项目前期工作不够充分到位有关,工程变更是否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控制工程造价。是否存在将大量本应重新组织招投标的合同外建设内容违规通过出具变更联系单形式进行处理的问题。

3、工程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如属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按程序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

4、工程变更的审批手续是否合规齐全。业主单位对于工程变更联系单的审签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5、工程变更联系单业主、监理等相关单位签证意见是否明确规范,签证手续是否齐全,联系单签证是否及时,是否存在逾期补签的情况。

6、变更造价的计算和联系单的签证有无违背合同或招投标文件精神。

(三)工程量的审计

工程量计算所套用定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造价管理有关规定。

有无计算误差,是否存在多算、漏算、虚报工程量或将合同包干内容重复计取等问题。

(四)价格的审计

1、定额套用是否正确,是否符合造价管理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定额理解偏差、将已含在定额内的内容另行计取等问题。

2、施工合同属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是否相符。

3、变更增加建设内容相应价格的确定方法是否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约定。

4、无信息价材料送审价格或签证价是否偏离市场情况以及偏离的程度。

5、材料及人工补差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价差的计算是否准确,补差计算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费用的审计

1、单项费率的计取是否符合实际状况;是否正确和完整;是否符合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2、取费标准和优惠幅度是否偏离市场情况。

3、误工费、点工费、技术措施费、包干费、施工配合费等各种独立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二十一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县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核准)、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擅自变更增加工程价款的,县财政或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工程款,县审计局一律不予认可,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工程隐蔽、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以及技术咨询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事项时,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及时通知审计、发改、财政、住建、监察部门参加协调会或现场察看,并提供相关的认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应加强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事项的现场审计。凡较大变更事项(单项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须通知县审计局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计监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门的监督成果。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工程造价审计的,审计人员需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审计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送达《工程造价对审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与审计组进行对审,逾期不对审的视同无异议。对相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县审计局可根据相关的规定出具审计结论。

第二十七条  审计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工程结算等结果,有关单位应当自县审计局以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对,并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就核对结果向县审计局提出书面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签名、盖章或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由审计人员予以记录、注明。

县审计局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由审计人员予以记录、注明。

县审计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对拟提出的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或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场进行审计监督;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以书面形式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确认,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以此办理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县审计局审计的,一律不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任何单位不得办理项目竣工决(结)算和财务决算。

建设单位在订立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含招投标文件)时,必须在合同(含招投标文件)中载明:

(一)工程项目必须经邵阳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最终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以邵阳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

(二)邵阳县审计局出具工程造价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合同价款增减的以合同增减后价款为准)的70%。剩余款项待邵阳县审计局实施工程造价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后,依据审计结论结算。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否则,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县审计局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县审计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县审计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审计局或由县审计局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拖延或者拒不办理工程造价和竣工决算审计的;

2、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造价、竣工结(决)算审核审计的;

3、未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擅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

4、超过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5、违规签订合同导致多计工程款的;

6、未按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多付或多签证应付工程价款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

8、项目建设管理混乱、违规额大、虚假签证、虚增工程量的;

9、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送审工程结(决)算属初审的,按核减金额的10%由建设单位上缴县财政专户,上缴款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二)送审工程结(决)算属复审的,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由建设单位上缴县财政专户。

工程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当依据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予以调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或投资损失的,县审计局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县审计局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违法收费、集资、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的,县审计局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隐瞒、截留建设收入的,应予以追回并收缴。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县审计局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上缴县财政。

第四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县审计局应当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予以收缴县财政。

第四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由有关部门降低资质或者取消资格;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在职期间在社会中介组织或私自在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

(七)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审计决定的,县审计局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财政部门协助执行,有收缴上缴和罚没款项的,由县财政局扣缴国库,或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县审计局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聘请专业人员所需专项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二)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第四十七条  县审计局组织、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服务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列入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二)依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印发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支付,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邵阳县审计局负责解释,县审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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