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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5-00015
邵政发〔2015〕7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阳县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3日
邵阳县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确保改革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改革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形成的各种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其实物形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绿化树木、矿井、资源性资产、资金及土地使用权、债权债务等无形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邵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审批和处置国有资产,并具体组织实施。邵阳昭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是管理、经营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的经济实体,负责具体管理和经营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定期向国资办报告资产管理和经营情况。
第三章 资产管理与处置
第五条 成立邵阳县改革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工作小组,负责改革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领导和监管。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纪检监察、法院、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企改办)、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国投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企业管理人(改革企业工作组成员、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指派专人负责看管企业资产,严禁他人非法侵占、损坏和盗窃国有资产,严禁企业自行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有关乡镇场、社区、村委会要加强对企业所在地群众的教育工作,防止侵占国有资产行为发生,并配合企业管理人及时制止侵占和损坏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管理人、国投公司要认真清理对外出租资产。对租赁到期的资产不得擅自续签合同,但在资产处置前,要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租金。资产租赁收入统一由国资办负责组织清收,企业管理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企业管理人、国投公司要认真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做到债权、债务明晰,依法依规组织清收和偿债。
第九条 处置改革企业国有资产时,其全部资产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报国资办核准或备案。改革企业的国有资产移交到国投公司后,由国投公司制订具体处置方案,报国资办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再实行集中处置。为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正、公平,处置资产时由国资办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
第十条 改革国有企业未按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未取得国资办同意处置批复文件的,房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违规办理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由相关部门收回或注销已办理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改革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缴入国投公司的银行专户,由国资办实行监管,其资金用于偿还企业改制的融资债务及其他债务。
第十二条 所有改革企业的办公用房、职工住房、仓库和车间要限期腾空。强占房屋的住户、房屋承租户、企业职工实用房屋的住户自接到搬迁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搬迁,否则采取强制措施;企业职工实用房屋的住户在规定期限内搬出的,由政府按相关政策支付过渡租房补贴、搬迁费等。逾期不搬迁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扣发职工安置费、住房补贴,依法通知搬迁而拒不搬迁的,将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按邵发〔2011〕7号文件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赠让和变卖国有资产的;
(二)滥发私分、截留、挪用改革企业国有资产及租赁、处置等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资产处置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改革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十四条 财政局、国土局、房产局、规划局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国有资产过户及相关手续;
(三)在资产处置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四)纵容他人非法侵占改革企业国有资产及长期占用公房不按规定退还的;
(五)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六)在资产管理和资产处置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非法侵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盗窃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