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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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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5-01001

 

 

 

 

 

邵政办发〔2015〕84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

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行为,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高招标投标效率,节约财政资金,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不良现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县属各类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资源拍卖、资产处置等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条  严格规范招标程序。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邵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规范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公益性基础建设项目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虽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批准采取PPP融资方式投资建设的,同样要进行招投标,并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报条件与程序,回报资金的来源,依据等内容。

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须予以明确。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须予以明确。

第四条  充实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分专业类别,加强和充实评标专家的数量和质量,强化入库专家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建立健全专家准入、考核、评估、奖罚机制。

第五条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3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1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从县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3家招标代理公司,按照优质服务、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招标代理公司。300-1000万元(含)的工程建设项目,100-500万元(含)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费标准后必须从县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中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采取综合评估法招标比选的办法确定招标代理公司,负责比选的代理公司由业主单位从县代理公司预选库中确定,负责比选的代理公司不得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与招标代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其活动应接受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代理机构应根据自身的综合实力开展代理业务,在本县代理的公开招标项目在未完成之前不得代理第2个项目。

第六条  规范投标人资格设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等要素,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设部令第159号)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准确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及获奖情况等做为投标资格条件。

第七条  规范招标文件领取程序。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取消投标报名环节。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10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现场报名,必须由投标单位法人代表亲自报名和领取招标文件,不得授权委派。

第八条  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施工类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数量超过9家时,可以对投标人实行开标前合格性资格审查,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从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采取随机抽签确定9家入围投标企业。1000万—3000万元(含)的项目从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采取评5抽4的办法确定9家入围企业。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采取评分确定9家入围企业。并在7日后再实施开标、评标,资格审查合格的入围投标人均可参与竞标。

第九条  实行投标保证金和(预交)履约保证金专户存储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不超过上限值的2%,(预交)履约保证金为上限值的10%,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采用转账的方式转入邵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投标保证金专户。

第十条  实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所有投标资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亲笔签署,投标单位基本资格审查和开标投标活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为该项目拟派的项目建造师)亲自参加。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格审查和开标时法定代表人须亲自参加,不得授权委派,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参与投标的项目建造师中标后不得调换。

第十一条  实行无业主评委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综合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及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评标。

设计类项目和代理公司比选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应急抢险工程,经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建设单位可在所有符合有关政策及资质条件的县内建筑企业中抽签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加强招标诚信体系建设,从严打击围标、串标行为。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进入我县招投标市场的企业的诚信档案制度。

对认定有串标、围标行为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视其情节轻重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参与邵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其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邵阳县招标投标监管网”、“邵阳县政府门户网”等网站公示。

对情节严重的围标、串标案件,直接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办。

第十四条  加强合同签订监管。建设单位在订立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含招投标文件)时,必须在合同(含招投标文件)中载明:

(一)工程项目必须经邵阳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最终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以邵阳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

(二)邵阳县审计局出具工程造价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合同价款增减的以合同增减后价款为准)的70%。剩余款项待邵阳县审计局实施工程造价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后,依据审计结论结算。

(三)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违者,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结束后,招标人、中标人应当在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合同内容,及时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定;合同签订7天内招标人应将合同送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备案,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程序结束后,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起30日内,在县财政局、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备案,为杜绝“阴阳合同”,采购合同必须在邵阳县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

第十五条  加强采购验收管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严格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书副本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积极指导和严格监督招投标各方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各类招标资料、文件要进行备案,及时组织审查,发现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现招标人不依法依规履行招标职责的应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加强招投标情况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及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基本情况报送审计局,财政评审中心应当在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县招投标办应当在招投标定标后7日内将招投标结果报送县审计局。

第十八条  加强部门联动,强化标后监管。县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标后监管检查的长效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等一经发现中标单位存在不严格履行投标承诺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对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资格的单位及时查处;对招标人,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明知存在“挂靠”等骗取中标资格行为却视而不见,甚至伙同包庇,隐瞒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县财政局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和签订阴阳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围标、串标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由监察部门牵头,发改、公安、住建、审计、招投标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跟踪重大项目,打击买标卖标等违法行为,查实惩处串标、围标案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 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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