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意识,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舆论监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查证核实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外地驻邵单位,全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全市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管辖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并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进行指导。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实施管辖区内的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若需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公布的,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上报后实施公布。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由劳动监察机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信息部门审核,并报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劳动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公布:
1、非法招用、介绍童工的;
2、强迫劳动的;
3、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4、因拖欠职工工资被移送公安机关的;
5、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群体突发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6、其他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简要情况等。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拟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草拟公布的内容,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正确,其中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征求相关审批单位意见。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按重大事项决策相关规定,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形式主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劳动监察微信公众平台以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 ,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被公布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银行、住建局、工商局、总工会、发改委等职能部门。
第九条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随时发现随时向社会公布,也可定期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公布期满仍未纠正的违法行为或拒绝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罚)决定的,可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为止。
用人单位纠正了违法行为的,自履行法定义务的当日,将社会公布的内容予以撤销。
第十条 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应当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在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