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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6-00018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邵阳县农科所和原种场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通告
邵政通字〔2016〕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邵阳县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
县农科所
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对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原《国土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凭证,不得再行转让、出租、抵押。
特此通告。
邵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