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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邵阳县农科所和原种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告
文件名称: 关于收回邵阳县农科所和原种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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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6-00018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邵阳县农科所和原种场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通告

                             邵政通字〔2016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邵阳县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

县农科所0.1315公顷,土地使用证书编号为邵国用〔2008〕第000386号;县原种场0.188公顷,土地使用证书编号为邵国用〔2008〕第000387号。

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对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原《国土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凭证,不得再行转让、出租、抵押。

特此通告。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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