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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邵阳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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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7-01003

邵政办发〔2017〕12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

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邵阳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月28

邵阳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切实调动生态护林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好生态护林员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 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和《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态护林员选拔聘用

  第二条生态护林员选聘原则

  县人民政府对生态护林员选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总责,成立由林业、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一管理。

  (一)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一个贫困户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少数民族家庭、贫困程度较深的家庭优先考虑。

  (二)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拔录用。

  (三)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镇林业站统一管理,不跨越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村内进行管护活动。

  第三条生态护林员应具备条件

  (一)已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二)年龄在18-60岁;

  (三)熟悉管护责任区域的村情、山情、民情;

  (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五)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第四条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公告。每年11月份,乡镇政府组织各村在村部及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范围、程序、方式;管护任务,管护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其他相关事宜。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村委会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村委会及时上报乡镇林业站。

  (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考察。乡镇政府组织村支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

  (五)评定。乡镇政府组成评审组,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各村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分村打分排序。本着“脱贫、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

  (六)公示。乡镇政府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村部及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聘用。按照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应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经扶贫、林业等部门审定确认后,由乡镇政府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聘用生态护林员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反映生态护林员选聘有关的问题,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任人员,取消聘任资格。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生态护林员职责

  第六条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掌握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七条对发生在管护责任区域内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第八条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和村民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做好巡护森林、鸣锣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看好山头、看好地头、看好坟头、看好路口、看好特殊人群;协助管理野外火源、协助查处违规用火和火灾案件;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森林火情、火灾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第九条对管护区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条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各种破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林业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责令当事人限期予以修复,并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第十二条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自然灾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十三条配合、协助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配合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开展林业管护政策宣传,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四章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乡镇林业站负责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和日常考核,乡镇政府每季度负责组织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劳务工资发放的依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对生态护林员进行一次全年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建立生态护林员的培训制度,生态护林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新聘用的生态护林员由乡镇统一培训后再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七条生态护林员按指定管护区域开展日常巡护,每月巡护时间不少于20天(防火期内坚持每天巡护),森林防火期要全勤在岗;并当天登记巡山记录,如实记载日期、天气、巡护路线(小地名)、途中所做工作(如宣传、修缮等)、巡护中发现的盗伐、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放牧情况(隐患)及处置措施和结果等内容;因病、因事请假须经乡镇林业站长、林场负责人批准,并安排就近护林员或替代人员代为巡护。

  第五章生态护林员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生态护林员劳务工资按季发放,标准为每月平均500元,全年合计6000/人,以后年度补助政策有调整的,按护林协议中明确的标准执行;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剩余部分全部做为奖励资金。每季度根据乡镇政府的考核结果,由乡镇造册,经村、林业站、乡镇政府负责人签字后,报县林业局和主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人。

  第十九条县财政安排护林防火专项经费与中央财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用于弥补生态护林员工资、奖励资金、培训及日常管理费的不足。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生态护林员的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模范执行巡护任务,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有功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奖励;对不尽职责、滥用职权、违犯法纪者,由聘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工资、解聘,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

  1.管护责任区内未发生一起森林火警、火灾的,年终对护林员奖励2000元;管护责任区内未发生一起破坏森林案件的,年终对护林员奖励500-1000元;

  2.发现非法野外用火行为,每抓获1人报送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公安的,奖励300/次;为侦破重大案件提供关键情报的,由办案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二条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处以50300元的罚款。

  1.每天不按要求认真填写护林巡查记录的,每发现一次扣减工资50元/次。

  2.擅自脱岗,不按规定做到每天进行巡查森林的,每发现一次,扣减工资100/次。

  3.发生非法野外用火或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每发现一起,扣减工资200/次。

  4.发生森林火灾(火警)不报告的、发生林业病虫害不报告的、发生盗伐或滥伐林木案件不报告的、发生滥捕、滥挖野生动植物案件不报告的、发生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不报告的,每发现一起,扣减工资300/次。

  第二十三条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解除其聘用合同。

  ①管护区域内发生重大森林案件、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②管护区域内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③管护区域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不及时报告,造成危害蔓延酿成重大损失的;

  ④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⑤参与毁林盗伐、乱捕滥猎或者包庇他人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的;

  ⑥外出务工或不履行护林员职责的、已经脱贫的。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邵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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