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SYDR-2017-01004
邵政办发〔2017〕22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我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若干意见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就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职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为我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中包括县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监督管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测量标志保护、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县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方面相关制度、办法的起草、拟订等。
县国土资源局应进一步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及办法,落实我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工作各项职能。
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
(一)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
为落实省、市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制度,确保我县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得到有效的监管,凡在我县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任务(包括不动产测绘)的,在施测前,应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测绘地理信息任务登记备案和资格审查(下称“县级报备”),具体如下:
1.按年度,在实施前应单独进行首次县级报备,不动产测绘另应通过首次质量审查。
2.按年度,凡进行了首次县级报备的,合同额为5万元以下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在每月20日前集中进行县级报备。合同额为5万元以上的,应在实施前按项目逐一进行县级报备。
未按以上程序进行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其纳入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管理记录中,并报送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抄送至资质单位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应加强监管措施,对县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
为避免财政重复投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在我县凡使用财政资金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县级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或核准项目前应就测绘地理信息方面书面征求县国土资源局意见,已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应申请使用已有的成果,不应进行重复测绘、重复批准立项。
三、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一)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1.县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发改局(下称“两部门”)负责编制。两部门应积极沟通、相互配合,按照县基础测绘规划,结合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县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2.为确保我县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能及时满足我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县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有下一年度测绘需求的,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两部门提交下一年度测绘计划,两部门在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时,应优先考虑县各部门的需求,特别是县经济建设(如:美丽乡村建设)及应急工作的需要。
3.县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获得批准并报上级备案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各部门所报测绘项目计划纳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应不再重复组织测绘,可按程序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提供使用。
(二)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
1.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提供使用应获县级及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部门不得对外提供。
2.需使用我县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成果(下称县级成果)的,申请人应书面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应按审批权限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提供。但未按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备案、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可拒绝提供。
3.申请人向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涉密成果的,应在获得涉密成果后,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包括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并接受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部门及安全机关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因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申请人可通过简易程序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调用所需要县级成果,但应在7日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申请人必须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部门或单位)
5.县各部门及有关单位需利用县基础地理空间数据的,应申请对接“数字邵阳县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另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系统(特殊原因的应经上级部门批准)。
(三)县级成果的更新、发布及对外服务
1.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更新县级成果,并按年度编制目录,在门户网站发布。
2.县国土资源局在完成“数字邵阳县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项目”后,应按年度更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并对社会提供服务。
3.县级成果的更新应纳入县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管理
(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成果汇交
1.测绘资质单位成果汇交
县内各测绘资质单位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年度测绘成果汇交工作,包括向省、市、县三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成果汇交。其中向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的范围如下:
(1)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2)属于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的成果应汇交副本;
(3)测绘合同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汇交副本,同时汇交项目立项材料、测绘合同、项目设计书、成果质量文件、成果验收文件等材料。
(4)测绘合同金额为5万元以下的零星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按年度汇交成果目录,鼓励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
2.县内其它非测绘资质单位测绘成果汇交
为能及时更新县级成果,减少县财政的重复投入,县内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在测绘项目完成或者该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90天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汇交测绘成果副本。鼓励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出资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3.县国土资源局应推进落实县级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管理制度,按规定将各种违法违规情况及汇交测绘成果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并将该信用信息与县级成果的提供、使用挂钩,属于测绘资质单位的,应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管理平台。
五、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
(一)对县内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进行投诉、检举、申诉的,申请人应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处理。
(二)县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需进行县级检验的,申请人应书面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测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依法进行通报或处理。
(三)为进一步加强县内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管理,县内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成果,应经测绘质检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未经质量检验的不得作为最终验收成果使用,检验工作非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组织的,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测绘成果通过验收后,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信息报送至县国土资源局,并接受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六、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内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二)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使用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我县应进一步落实测量标志的使用管理,凡在县内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测绘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2.使用前应在县级及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备案。
3.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测量标志,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
4.使用前、后应通知测量标志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所或测量标志保管员,使用前发现测量标志损毁的,应停止使用。
县国土资源局应加强测量标志巡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的,依法追究涉事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监督管理
1.凡需在我县建设固定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单位,应在开工建设30日前向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将备案信息抄送至县国土资源局。
2.为加强县内坐标系的应用管理,县内已备案运行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必须采用或关联国家规定的坐标系及高程基准,并接受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工作,县内已有固定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单位,应争取实现同HNCORS并网运行,未并网的,应加强基准站坐标及站网观测数据的保密管理(按国家相关要求,应采用专网或商用密码手段加密保护),未获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对外提供使用。
七、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地图编制工作
1.全县公益性地图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更新,并对社会公布。
2.为避免重复测绘及财政的重复投入,我县凡由财政投入编制的地图,在编制前,应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核查可以利用的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成果情况,县内批准立项或核准的部门应书面征求县国土资源局意见,已有成果的,应申请使用已有成果,不得重复批准立项。
(二)地图质量监督管理
1.为进一步加强县内地图质量监督管理,县内各部门及有关单位需对外发布地图的,包括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副本,经上级部门审核。
2.县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县内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等活动(包括互联网地图)的监督检查。
八、测绘行政执法
(一)县国土资源局应从2017年起,在县域内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巡查,全面落实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对违法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县国土资源局应在门户网站公布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县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问题举报电话。
(三)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共同建立我县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县国土资源局、市监局、文广新局(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办等有关部门应相互支持配合,建立全县地理信息市场联合监管机制,实现相互通报、联合监管、联合执法。
九、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经费预算
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国土资源局应按年度编制、申报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县财政部门根据计划及预算安排经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基础测绘;
2.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3.测量标志保护。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