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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DR-2017-01009
邵政办发〔2017〕56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各单位:
《邵阳县禁止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县禁止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抗击雾霾,加强禁止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露天焚烧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邵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市政发〔2015〕12号)、《邵阳县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邵政办发〔2014〕50号)、《邵阳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邵政发〔2015〕10号)和国家、省、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全县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三条 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乡镇(场)人民政府、各主管责任单位是辖区内禁止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区域联动、部门协调、乡镇(场)组织实施,行政村(社区)具体落实的综合防控机制,加强巡查执法,把禁止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条 乡镇场、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包片包户制度,把禁止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组、到人。县、乡、村要层层签订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禁止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的协调、检查、督导工作。县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和执法;县农业部门负责推广新型收割方式和秸秆固化技术,制订秸秆管理办法和禁止露天焚烧制度,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减少秸秆焚烧产生的环境污染;县公安部门会同县环保部门开展执法工作;县城管、环卫部门负责组织城区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取缔城区垃圾焚烧现象;县交通部门负责道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禁止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工作;县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广大师生禁止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工作的宣传;县卫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全县医疗垃圾的规范处理;县同治办负责加强对全县各乡镇场、各主管责任单位禁止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工作的检查、督导和考评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条幅、农村“村村响”广播、黑板报、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禁止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全面宣传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法律法规,使禁止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群众支持禁止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工作的自觉性。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疏堵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推广机械化低茬收割、粉碎还田,深耕深松等耕作技术,从根本上防止焚烧秸秆问题。
第八条 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城管局要公开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举报途径,对于经查实的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
第九条 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监管的问责力度,对于出现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问题的乡镇场、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诫勉谈话、约谈等处理措施。对于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问责不力、屡查屡犯、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县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产生烟尘污染物的,县农业局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没有找到焚烧当事人的,可依法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法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