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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告
文件名称: 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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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治区域:塘渡口镇、九公桥镇、长阳铺镇、七里山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域。

二、县政府统一组织专业队伍于每年11月至翌年3月底对疫区内的枯死松木进行强制性清除销毁,树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施工。鼓励在松材线虫病发生山头地块新造油茶及其他非松木类树种,实施林分改造。

三、严禁擅自采伐松木和借疫木处理之名滥砍乱伐林木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需采伐松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对所采伐的松木进行就地焚烧销毁,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四、任何人不得在疫区内擅自捡拾松材(柴),已捡拾的将由疫情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组织力量予以强制销毁。

五、严禁疫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非法经营加工利用松木严禁收购除治区域内的松木。对原已收购的库存材,必须按照技术标准自行除害处理,除害处理费用由经营加工企业或个人负责。

六、电力、通信、交通、邮政、物流等单位和个人从外地调运松属植物及其制品必须向林业行政审批机构申请开具调入检疫要求书,并在调入后申请复检。对复检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即时销毁,所需费用由调入方负责。对其它不可预知的方式流进的松木类制品及包装材料,由当事人当即焚烧销毁。

七、严禁在防治区域内的山场放养家禽、家畜,严禁破坏有关松材线虫病除治的宣传牌、警示牌、诱捕器等器械、器具和设施。

八、违反上述第二条、三条、第四规定,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2000元的罚款对无故阻碍防治工作开展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违反上述第、第六条规定,按照《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第三款的规定,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2000-200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对违反上述第七条规定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国家林草局宣布撤销邵阳县松材线虫病疫区前有效。

特此通告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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