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DR-2010-01001
邵政办发〔2010〕2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邵阳县义务
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邵阳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收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尤其是要统筹考虑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邵阳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县人事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1号)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包括:承担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的正式工作人员。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确定
(一)县人事局、县财政局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数量与结构、事业发展等情况,按义务教育学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初核定一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县内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主管部门要制定对所属学校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根据学校上年度的绩效考核情况,工作人员数量与结构、地理位置、生员比例、寄宿制学校等因素,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具体核定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做到合理统筹,实现县内各义务教育学校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倾斜。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经县教育局核定后,报县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给学校主管部门掌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70%,各类人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学校主管部门掌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年底一次性发放。
(二)提高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教师的待遇。在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农村教师补贴项目,占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6%的比重。
(三)校长的绩效工资,其总量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要考虑校长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等因素,由县教育局根据学校规模,岗位职责确定具体标准。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教育局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发放标准为:
1、由县教育局任命的校长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按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25倍确定;
2、由中心学校任命(聘用)的校长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按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的1.15倍确定。
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是指由教育局或各乡镇中心学校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学校行政正职(只限现职校长)。校长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报县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四)不在岗人员绩效工资的确定。
1、请事假的须相应扣除绩效工资,事假累计满10天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扣除;
2、经过单位和县教育局批准同意到各类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3、长期在医院住院等重症病人,可按同类在职人员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病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可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4、因公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或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同类在职人员对待。
(五)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人员,发给基础性绩效工资和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六)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具体标准由学校确定。
(七)经批准受聘到管理、专技或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除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八)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休和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总的原则是按照同类型同职级在职人员平均水平的85%和78%标准确定。具体标准是:
1、按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退休的参照机关同类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2、按专技人员退休的人员和
3、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确定办法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规定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九)县教育局要制订义务教育学校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专技、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十)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案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实施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其它事业单位特别是非义务教育学校单位的相关待遇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国家和省、市出台对其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
1、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制教育教师(含离退休教师)的绩效工资按照公务员津贴补贴拨款标准的80%由财政拨付。
2、非义务制学校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绩效工资按照公务员津贴补贴拨款标准的70%由财政拨付。如果学校自发的各类补贴已经达到县定津补贴最高限定标准的,则不予拨付。
3、其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绩效工资按照公务员津贴补贴拨款标准60%由财政拨付。
4、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由财政酌情适当补贴。
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由单位自筹解决。
(四)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用的规定,加强学校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五、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县政府决定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县长赵湘明为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文贤,县委常委、统战部长陈小飞,副县长李军为副组长的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人事局、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编办等部门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办公地点设县人事局。
(二) 各乡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