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DR-2010-00013
邵政发〔2010〕12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阳县县城城区户外广告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邵阳县县城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邵阳县县城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证县城市容整洁美观,进一步提高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效率,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告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经县委、县政府、县文明委同意发布的临时性、政策性、公益性的宣传广告除外)。在县城规划区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由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破损或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若需占用公共场地设施应依法办理占用许可;若使用自有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须征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
设置、张贴户外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并在指定地点按批准式样、规格、数量设置、张贴。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
需要变动户外广告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破坏园林绿化。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文明,画面应当清晰、美观,用字规范,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遵循下列标准和要求:
(一)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各类灯箱广告,其间距不得小于40米,并且应与交通指示牌、地名牌、路名牌、邮政信箱等公益性宣传牌保持20米以上间距。灯箱板面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广告灯箱下沿与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禁止设置制作落地店招、店牌、灯箱广告。
(二)道路电杆(路灯杆)上只能设置一层灯箱广告,灯箱规格限高1.6米,宽0.8米,圆形灯箱直径不超过1.6米,灯箱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4.5米。
(三)在同路段人行道上的灯箱广告和道路电杆(路灯杆)灯箱广告原则上只设置一种,同一路段原则上只采取一种形式设置。
(四)在护坡、堡坎上设置的广告牌,不得遮挡绿化,板面限高6米,相邻的广告牌高度要统一,必须配置灯光。
(五)临街建筑物顶部的广告,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高度低于12米(含12米)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建筑高度为12米-24米(含24米)的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设置的户外广告牌面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牌面水平方向不得突出建(构)筑物外墙面。
(六)建筑工地围墙内可设置外打灯广告牌,板面限高6米,工地围墙上可设置内嵌式灯箱广告。
(七)临街商业门面、社会单位的招牌广告统一用霓虹灯或灯箱形式,高度1.2米,长度不得超过门面宽度。一个门店或一个单位只能设一块招牌广告。同一建筑物上招牌的规格要协调一致。三层以上的房屋墙面不得设置招牌。
(八)交通道路上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规划定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九)售房招商广告不得采用布幅广告形式,只能在新建房屋或售房处适当的位置设置外打灯电脑喷绘广告牌或霓虹灯、灯箱广告。
(十)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十一)户外广告媒介必须按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十二)户外广告的设置要同户外灯饰建设相结合,凡是审批要求配置灯光的,夜间必须亮灯。
(十三)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发布广告,不得空置,超过许可期限的必须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设置。
(十四)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必须对户外广告设施负安全管理责任,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及时对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维护,对破损、残缺广告进行维修和清洗保洁,确保户外广告牢固安全,整洁美观。
(十五)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均属于临时设施,在审批期限内,若因城市规划建设、市容景观管理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九条 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
(一)禁止在行道树上设置户外广告;
(二)禁止在城区道路同一侧人行道上双排设置灯箱广告;
(三)禁止在城区标志性建筑、重要高层建筑外墙面及屋顶设置户外广告;
(四)禁止在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上设置户外广告牌;
(五)禁止在危房和危岩滑坡地段设置户外广告;
(六)禁止在城区主干道路上悬挂过街横幅广告;
(七)禁止在有路灯杆、电力杆、电讯杆的路段增设高杆灯箱广告;
(八)禁止在城区内建(构)筑物上设置布幅广告;
(九)禁止在人行道上摆放各类广告牌、招牌;
(十)禁止在人行道上设置板块式广告;
(十一)禁止在主干道、人行道上设置彩旗、刀旗、条幅等广告和宣传物;
(十二)禁止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设置广告媒体;
(十三)禁止在人行道上的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等设施上增设广告媒体。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登记审批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虽然登记但非法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已经设置但不符合本规定的户外广告,必须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对超过规定的设置期限未拆除的户外广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载体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广告设置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人承担,并依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