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DR-2011-00001
邵政发〔2011〕1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房地产税收征收秩序,强化房地产税费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市政发〔2007〕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范围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指对发生在县内房地产交易业务所涉及的有关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标准,统一实行先缴纳税收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简称“先税后证”)的管理方式。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范围:全县范围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销售等环节产生的各项税收。
二、房地产税收的政策性规定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税率。住房按面积不同分普通房、非普通房。
普通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非普通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
二手房是指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地产。
房屋交易应缴纳的各种税收比率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税率见附件《邵阳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税率表》。如上级对税种和税率有政策性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证程序。
1、新建商品房办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再凭变更后的分户房屋所有权证向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分户登记。
2、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时,先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先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县房产管理部门凭变更后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大分管财经工作的副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县政协分管副职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安、监察、财政、地税、房产、国土、政务中心、规划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房产、地税、国土、公安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由县房产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房产局。地税、房产、财政、国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交流,实现整体联动,增强工作合力。宣传部门要在电视台和《邵阳人》开辟专栏,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大力进行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在县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县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必须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申请预告登记。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必须实行实名制。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供应,今后凡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只能向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出让,严禁向党政机关单位和国家干部职工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买卖土地,严禁任何单位集资建房。
(三)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地税、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从严清查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偷税、漏税和规避税收的行为。对个人开发、无证开发房地产的,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处罚,绝不姑息。
(四)严肃工作纪律。机关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执行“先税后证”的规定,依法缴纳各种税收,对拒不缴税和人为设阻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不得擅自减免或者变通减免税收。房产、国土资源部门要履行协税义务,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规定。对擅自减免税收、不按“先税后证”规定办理各类权证及其它违规办理各类权证的,一律严肃追究经办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邵阳县房地产交易税种及税率表
邵阳县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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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房地产交易税种及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