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宗旨与职责
第一条 为落实县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实施依法治县、推进依法治国,特决定组建县政府法律顾问团。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是为县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县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第三条 县政府委托县司法局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中推荐法律顾问,报县政府批准后聘任,聘用期限为5年。可连续聘用,亦可随时解聘。
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团成员,对外统称法律顾问。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
(一)为县政府及其领导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二)为县政府及其领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县政府授权县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受县政府委托为县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出法律意见。
第七条 受县政府委托代理县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八条 为县政府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改革改制,起草和拟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第九条受县政府委托,对以县政府名义或被县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和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条 受县政府的指派,对县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县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受县政府的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为上访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不予介入和回避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法律顾问一般不予介入:
(一)正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
(二)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以及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四)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第十四条 对第十三条规定不予介入的事项,如县政府领导指派介入时,则必须由首席法律顾问主持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按照县政府规定的程序提出。任何成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介入或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法律顾问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事务,已经接受的应解除委托。
(二)受县政府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自己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程序与方式
第十六条 由县司法局室负责与法律顾问团的联络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
凡需要由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由县政府领导通过县司法局向法律顾问团交办。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县法律援助中心。
凡由县司法局通知交办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受理后,按照首席法律顾问的意见分配给法律顾问办理。
县司法局交办的法律事务,一般应在5日前交办,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使法律顾问有充裕的时间和完整的资料来研究、思考,以保证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
第十八条参照县政府领导的职责分工,由法律顾问团配备相应专业的法律顾问直接为县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其咨询服务事项由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向县政府或县政府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书面法律意见应一式3份,提交县司法局1份,相关县政府领导1份,法律顾问团办公室1份,法律顾问本人1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立案存档。
(二)向县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
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定期交首席法律顾问审阅,由法律顾问本人保存。
(三)列席县政府会议及发表意见。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列席,涉及专业问题,可增派1名专业法律顾问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列席,涉及专业问题,可增派1名专业法律顾问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指派专业法律顾问参加,特殊情况可由首席法律顾问自己或由首席法律顾问增派其他法律顾问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自己或由其指派专业法律顾问参加,并指定1—2名法律顾问为发言人。 发表意见应事先有发言稿或发言提纲,必要时应先由首席法律顾问审阅后发表;参加会议的发言要有完整的记录。
(四)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五章 首席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首席法律顾问由县政府在聘任的法律顾问中指定。
第二十一条 首席法律顾问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团办公室工作,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首席法律顾问指导、审阅、签发每名法律顾问向县政府或县政府领导提供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了解每名法律顾问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首席法律顾问应每季度例会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定期向县政府领导汇报法律顾问团的工作情况。
第六章 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对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承担个人责任,经首席法律顾问审阅签发的法律咨询意见,首席法律顾问承担指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法律顾问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县政府领导和法律顾问团成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如县政府领导认为需对外披露时,必须按县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办理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法律顾问团成员不应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
第七章 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把法律顾问团纳入县政府发文范围,以便法律顾问及时、全面了解有关文件和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证件和介绍信,县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给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指派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发生的差旅费及工作经费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条 为县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咨询酬金,由县政府根据法律顾问团年度业务办理情况予以确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试行。如需修改,县司法局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授权县司法局对本规则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