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办发〔2012〕33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服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联合下发湘发(201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调整服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城镇义务兵每户每年12000元、农村义务兵每户每年4500元的标准发放。
二、对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