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2-06-04 来源: 【字体:

 

SYDR-2012-01012

 

 

 

 

 

邵政办发〔201251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行政县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  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布设规划与总量控制:全县行政区域内不受理各类超市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原则上只受理专店专卖办证申请,原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到期经现场勘察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再办理延期,各乡镇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按照1万人口办理3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的标准申办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人口超过6万的乡镇场最多办理18家烟花爆竹零售店。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300家。布点方案由各乡镇场报县安监局。

第五条  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布设,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由县安监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审查布点。

凡需经营烟花爆竹的,必须先向所在乡镇场人民政府申请,经乡镇场人民政府安监站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报县安监局审核,县安监局审核符合条件,并经县安监局培训考试合格后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三证齐全”后方可经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未按规定换领新证的,不再受理换领新证的申请,视为无证经营。

经营单位要求变更事项或中止经营活动的,按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燃放常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质证书。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县安监局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实行批发公司配送制度;

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岗位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零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购销管理制度;

()存放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搬运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店必须是相对独立的场所,专人专店销售;

()具有相对独立的零售场所,专柜、专人零售,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统一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统一标识;

()配备2(2)以上5公斤重的水剂灭火器及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生产储存设施;无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酒店、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点之间应当保持50米以上的直线距离;

()烟花爆竹专营店必须专门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不得经营、销售、储存其他类商品;

()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严禁烟火,严禁设置生火、取暖、茶馆、居住等生活设施,照明设施必须是防爆电器,要有可靠、畅通的通信设施;

(十)对于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3年内不再受理办证申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产品的存放总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核定的数量。产品可以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5米,垛距不得小于1米,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堆垛或货架距内墙0.45米,应保持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严禁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出租、转让经营证照;

(二)离店经营、走街串巷、沿街摆卖烟花爆竹;

(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行为;

(四)销售没有县安监局封签的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擅自改换经营地点从事经营;

(六)一证多店(点);

(七)超范围超许可经营;

(八)经营拉炮、摔炮、砸炮等违禁产品;

(九)私设仓库非法储存。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门市部和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警示内容包括:

(一)严禁烟火;

(二)禁止吸烟;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七条  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统一采购和配送。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天对零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消防器材设专人管理,每天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零售网点从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搬运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按规定要求投保安全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发生事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是指依法在本县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县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从业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邵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安全  规定  通知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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