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办发〔2012〕60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报销待遇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平稳,经县十五届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付线和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由90%调整为100%,次均住院费用中心卫生院控制在700元以内,其他乡镇卫生院控制在600元以内;县人民医院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75%;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皮肤病防治站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75%;县中医院起付线200元、县妇幼保健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由85%调整为80%。市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为500元(其中邵阳骨伤科医院起付线为700元),三级医院(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邵阳骨伤科医院报销比例由55%调整为50%;市二级医院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55%。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由45%调整为40%。省级定点医院起付线统一为700元,报销比例由55%调整为50%。
二、取消大额医疗费提高报销标准,实行重大疾病救治保障。扩大重大疾病救治保障范围,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等病种纳入重大疾病救治保障范围。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80%。其计算公式为:报销费用=(住院总费用—自负费用—起付线)×80%,其它恶性肿瘤参照执行。
三、本次调整未涉及的部分仍按《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通知》(邵政办发〔2011〕74号)、《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通知》(邵政办发〔2011〕106号)等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