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DR-2012-00015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的
通 告
邵政通字〔2012〕14号
为维护法律尊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动城镇、村庄建设规划有序实施,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三、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律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四、在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时实施具体行为造成公路、交通、城镇设施及林地毁损的,对行为人予以合并处罚。
五、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帮助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