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OR-2013-00006
邵政发〔20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
有关规定
为切实解决我县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过程中标准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纪律不严明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依法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夫妻双方系农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含非法收养、带养、非婚生育,下同),根据不同情形,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1、长期在家从事农业生产且没有其他收入,按照上年度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计征。
2、夫妻双方或一方长期外出务工,能主动申报实际收入且能核实的,按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计征;不主动申报又不能核实的,按照当地(现居住地)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4倍计征。
3、夫妻双方或一方(如个体工商户、企业主、社会公众人物等)有高额收入,能主动申报其实际收入且能核实的,按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计征;不主动申报又不能核实的,按照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5倍计征。
(二)夫妻双方系城镇居民,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不同情形,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1、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3倍计征。
2、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能自觉主动申报实际收入且能核实的,按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计证;不主动申报又不能核实的,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4倍计征。
3、夫妻双方或一方(如个体工商户、企业主、社会公众人物)有高额收入,能主动申报实际收入且能核实的,按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计征;不主动申报又不能核实的,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5倍计征。
(三)夫妻一方是农村村民或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不同情形,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1、无固定收入的,应分别计征夫妻双方的社会抚养费,即对农民或城镇居民方按照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计征,对国家工作人员方按其上年度实际收入的3倍计征。
2、有固定收入的,能主动申报实际收入且能核实的,按夫妻双方上年度收入的3倍计征;不主动申报又不能核实的,按照一方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上年度所领实际收入之和的4倍计征。
(四)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不同情形,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1、无其他固定收入的,按夫妻双方在所在单位上年度所领实际总收入的3倍计征;
2、有其它固定收入且能核实的,按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计征;不主动申报又不能核实的,按夫妻双方在其单位上年度所领的实际收入的5倍计征;
3、采取停薪留职或病假、事假等方式在外躲生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5倍计征。
(五)不符合法定生育的实质条件,利用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再生育证后违法生育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经责令终止妊娠仍拒不终止妊娠而导致违法生育的;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而导致违法生育的,均按上述(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标准增加1倍征收。
(六)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上述(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标准增加1倍征收;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未报告经举报查实的,按上述(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标准增加2倍征收。
(七)上述无论哪种情况,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其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夫妻双方实际收入的6倍。
(八)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违法生育上年度总收入的8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九)每再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上述(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标准,依次增加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严格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乡镇、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带养,下同)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立案
经群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的,应当立即立案,填写立案报告。由乡镇场主管计划生育的领导审批并指定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二)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确认违法生育事实。对取得一定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集体研究同意,可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亲子鉴定。
2、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的事实后,对其双方违法生育的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三)提出征收标准建议
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应当由乡镇场分管计划生育的领导牵头,召开计生办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建议计征基数及倍数,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四)审批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工作副局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股长和工作人员为成员。拟按照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初审,再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印章;拟按照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有会议记录),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印章。
(五)备案
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具体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认为征收决定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畸轻畸重的,应当责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六)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
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场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或邮寄、公告送达。
(七)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
1、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具体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办理),委托乡镇场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或邮寄、公告送达。
2、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场管委计生办将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在案,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组织听证,并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结论,决定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是否变更征收金额。决定征收的,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场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或邮寄、公告送达。
3、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三十日内,向乡镇场计生办提出要求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乡镇场计生办调查核实后报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由政策法规股受理),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作《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乡镇场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或邮寄、公告送达。
(八)执行
1、在规定时间内收缴社会抚养费,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
2、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六十天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缴纳的,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
已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案卷整理归档。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即结案的,结案无效。
(十)公开
被征收当事人违法生育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金额、已征收到位情况等,要在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予以公开。
三、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属
(一)违法生育夫妻双方都是农村居民的,其社会抚养费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场征收。
(二)违法生育夫妻双方都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其社会抚养费由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场负责征收;一方是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抚养费由公职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场负责征收。
(三)违法生育夫妻都是城镇居民且都无固定职业的,其社会抚养费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场征收;一方有固定职业的,其社会抚养费由有固定职业的一方工作单位所在的乡镇场负责征收;双方都有固定职业的,其社会抚养费由男方固定职业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场负责征收。
(四)违法生育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一方是城镇居民,且都无固定职业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城镇居民户籍地负责征收;一方有固定职业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场负责征收;双方都有固定职业的,其社会抚养费由男方从事固定职业所在地的乡镇场负责征收。
(五)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场负责征收。
(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立案调查的违法生育案件,各乡镇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调查。乡镇场在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三年内未立案查处或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督促两次以上后,乡镇场仍未立案查处的违法生育案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立案查处,作出征收决定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数据库
各乡镇场要严格清理自2010年以来违法生育对象的底子,认真核对其社会抚养费征缴情况,建立详细的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违法生育对象的单位名称、双方姓名、生育孩次、生育时间、生育性质、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应征金额、已征金额、欠缴金额、执法征缴人员等数据信息,并分村建立同内容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
五、严明社会抚养费征收纪律
(一)实行社会抚养费征缴分离制度。各乡镇场直接收缴的社会抚养费,必须按规定及时解缴县非税局。执法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向当事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书中违法生育者夫妇单位、姓名等内容要填写清楚、完整、准确,并且要一对象一票证,一票证一上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贪污社会抚养费,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原则。违法生育者社会抚养费原则上要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一次性不能缴纳的,要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交分期缴纳申请书,按批准决定书要求缴纳。但最多分三次缴纳,且在两年内完成,第一次征收额不能低于应缴金额的6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降低征收标准,或减免应征金额,违者,严格按照“谁表态,谁负责,谁减免,谁补偿”的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乡镇场给予“黄牌警告”,勒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予以“一票否决”。
(三)坚决杜绝以下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1、严禁乡镇场分村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
2、严禁在违法生育者怀孕期间征收社会抚养费或以终止妊娠保证金抵交社会抚养费。
3、严禁票据金额与违法生育者缴纳金额或与上解国库金额不一致。
4、严禁将他人(或多人)缴纳金额合并记在被检查对象名下。
5、严禁虚开票据或垫付资金空转等其他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对以上违规违纪行为者,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2008年下发的《关于印发《邵阳县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邵政办发〔2008〕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