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办发〔2013〕36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报销待遇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效益,确保基金安全,经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付线和住院报销比例调整。县人民医院住院起付线调整为400元;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起付线调整为300元;县妇幼保健院住院起付线调整为200元;省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统一为1000元;非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统一为1200元;非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由40%提高为45%。华夏医院纳入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5%,岩口铺镇医院接诊的蛇伤病人住院按县人民医院住院报销标准结算。
二、凡5月1日以后出院的参保城乡居民的住院报销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整调高至12万元整。
三、本次调整未涉及的部分仍按《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通知》(邵政办发〔2012〕60号)等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