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县2013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04-26 来源:莫平 【字体:

邵政办发〔2013〕38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邵阳县2013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月25

邵阳县2013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农业保险文件精神,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富农作用,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组长:袁玉华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唐红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陈小飞县委常委、副县长 、统战部部长

  钟经球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胡迪芬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伍芬东县政协副主席

  成员:黄小健县政协副主席、县林业局局长

  陈学文县政府办副主任

  朱纯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电视台台长

  伍亮武县委农村工作部部长、县农办主任

  唐荣贵  县财政局局长

  吴金华县农业局局长

  莫国林县畜牧水产局局长

  王赛兰县气象局局长

  张海明县人保财险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唐荣贵兼任办公室主任,中国人保财险邵阳支公司张海明兼任副主任,办公室地点设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宣传部门要把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主动性,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审核力度。季度报表数据作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要指定专人认真核实数据,避免出现虚假和错误数据。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负责提供相关承保基础信息,同时协同做好农业保险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工作。

  水利、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及早防范,减少农业损失。在灾后及时提供气象灾害证明资料,以便后续理赔服务及时跟进。

  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从落实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全局出发,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履行农业保险条款应尽义务。发生灾情后,及时准确地做好查勘定损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款。

  五、开办险种、规模以及承保机构

  (一)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保费补贴规模及要求,2013年我县市区主要开办的种植险有水稻、油菜、玉米,养殖险有能繁母猪、育肥猪和森林保险(公益林和商品林)。

  (二)各险种的承保规模控制在《2013年邵阳县农业保险规模确认表》(详见附件)确定的承保规模之内,不得擅自扩大承保规模。

  (三)2013年我县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保财险邵阳支公司承办种植险、森林险、育肥猪保险,中华联合邵阳支公司承办能繁母猪保险。

  六、保险责任和赔款支付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中国人保财险(或中国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条款为准。农业保险赔款必须通过一卡通账户直赔到受灾户。

  七、投保方式

  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以村(场)为单位投保,不得按总数量的比例部分承保或插花性承保。有条件的地区应签单到组、到户,种植双季以上的作物要分季签单。

  土地耕种属“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代耕代种”等情形的,承办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标,收齐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包括与农户直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或土地承包合同、费用支付凭据、营业执照、种植大户身份证等复印件)后方可承保出单,且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

  森林保险以县为单位进行投保,以乡镇为单位出单,被保险人必须林权权属清晰,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

  出单时,必须是将最小投保单位的农户自缴保费收齐,并将保费缴至承办公司账户后,方可出单承保。

  八、保费补贴比例

  水稻保险保费16元/亩、油菜保险保费9/亩、玉米保险保费18/亩,以上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65%,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10%,农户自缴25%

  能繁母猪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80%,农户自缴20%

  育肥猪保险中央保费补贴比例50%、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20%,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10%,农户自缴20%,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

  森林保险保额为400元/亩,保险费率0.4%1.6/亩。公益林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80%,县财政补贴10%,林权权利人承担10%;商品林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55%,林农自缴45%

  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季结算。

  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按各承保机构实际承保签单进度给予补贴,不够部分在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后续资金到位后予以结算。

  九、工作经费和再保险

  工作经费提取按《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0]30号)文件规定执行。再保险由中国人保财险邵阳支公司根据上级公司要求,安排比例分保和超赔分保,分散经营风险。

  十、工作要求

  (一)加大《农业保险条例》宣传力度。自2013年3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对于农业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整合资源、上下联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悬挂横幅、刷印墙报、编印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真正使《农业保险条例》家喻户晓,使广大农业保险工作者和人民群众能知法、守法、用法。

  (二)完备承保手续等基础性工作。一是确保承保“六要素”(被保险人姓名、农户身份证号码、保险标的名称、种养地点、保险数量、农户直补卡账号或其他银行账号)齐全准确。二是确保“三单一证一票”(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发票)信息一致。三是确保“三清单信息”(投保分户清单、理赔定损清单和赔款支付清单)无缝链接。

  (三)严格执行“两个禁止”规定。一是禁止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即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二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四)按期完成承保签单工作,确保标的保险期间与作物生长期相符。水稻(早稻)保险必须在5月2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中稻必须在6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晚稻必须在815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油菜保险必须在1231日之前完成签单工作,玉米保险必须在在831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五)切实做好承保和理赔公示工作 。一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二是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三是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附:2013年邵阳县农业保险规模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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