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DR-2013-00030
邵政通字〔2013〕26号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县人民政府决定于2013年8月至10月在全县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它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如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二、凡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经营,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者,应当加强说服教育,积极引导其办理相关证照。
三、各职能部门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基层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以及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生产经营条件。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阻碍、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举报电话:1231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