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DR-2013-01009
邵政办发〔2013〕93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工程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邵阳县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加大信息资源统筹力度,规范管理程序,杜绝重复建设、超标采购,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以及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核、验收,适用本办法。企业信息化建设、社会信息化建设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工程,是指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全县统一的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借助电子信息化硬件系统、数字网络技术和相关软件技术处理与政府有关的事务,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工程。
第四条 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工程应符合邵阳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 县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和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以下分别简称县信息办、县电政办)作为全县各部门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县各部门的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各部门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实施,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立项前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县信息办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是否符合我县部门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立项前编制项目技术方案,由县电政办审查,其中投资2万元以下的项目报送备案。
第八条 经审查通过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或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申请政府采购和办理相关手续。县信息办或县电政办提出的技术方案审查意见作为项目采购主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或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应成立专家组,对技术方案进行论证,并提交县信息化领导小组或县电子政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县信息办和县电政办将对各单位上报的全县基础数据库、通信网络、光纤资源等基础性建设项目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性项目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建设、共享使用。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和电子政务工程项目需配置的软硬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禁止将应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禁止将信息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好项目管理文字档案及电子档案。
第十二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合同。
第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调整的,须报县信息办或县电政办核准备案。基础设施建设方案需调整的,须报县信息化领导小组或县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县监察局、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县信息办及县电政办等单位依法对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监督。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或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不低于一个月。
第十六条 试运行合格,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办或电政办提出验收申请,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须由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报告,包括对项目实施目标和计划的监理、项目投入资源和项目成果的监理、项目实施效益的监理等内容。县信息办或县电政办会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有关资料报信息办或电政办备案,以此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
第十八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或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在通过验收后投入正式运行。对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和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和电子政务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按照县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