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3-11-04 来源: 【字体: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的政策解读

 

  一、《优惠政策》所称商用楼宇,是指商务写字楼的商务使用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包含楼内的会议中心、商务中心、多功能厅等设施。 

  二、《优惠政策》所称城市商业综合体,必须符合《长沙县商业综合体开发标准》,具体有下列要求:大空间商场部分面积必须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且不能分割出让;酒店、写字楼等配套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积约50亩;入驻6个以上商业业态。其奖励和补贴资金,营业期满1年后兑现。 

  《优惠政策》所称农村商业综合体,必须符合《长沙县商业综合体开发标准》,具体有下列要求:大空间商场部分面积必须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且不能分割出让;总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积约5亩;入驻5个以上商业业态。其奖励和补贴资金,营业期满1年后兑现。 

  三、《优惠政策》所称特色商业街,指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同一商业业态在70%以上,商业门店沿街两侧分布,商业街长度在200米-1000之间。 

  四、《优惠政策》所称的品牌连锁餐饮、住宿、零售企业,申报企业必须为直营门店,不含加盟店。国际排名以美国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美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美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等国际知名机构出具的年度排名为准,国内排名以中国餐饮行业协会、中国酒店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出具的年度排名为准。 

  五、《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公司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在我县以外有3个以上子公司、投资控股公司;其所辖子公司和投资控股公司税收按政策在我县汇总缴纳。 

  六、《优惠政策》所称金融的地区总部、二级(省级)分支机构,是指在本县注册,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总行(总公司)、分行(省级分公司),或由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县新组建运营,并在我县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地区总部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二级(省级)分支机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母公司注册资金在30亿元以上;在我县年度产生的经营性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 

  七、《优惠政策》所称的物流企业(不含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是指在我县2011年11日后注册成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期货交割库、仓储、专业运输物流企业;从事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等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 

  八、《优惠政策》所称的科技研发、创业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创意设计、中介服务、文化体育、租赁类服务业企业,是指在我县2011年11日后注册成立,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中创业服务中心是指服务业企业孵化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有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其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入驻的企业在15家以上。 

  九、《优惠政策》所称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在我县2011年11日后注册成立,并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 

  十、《优惠政策》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全县性的服务业行业协会(不含政府部门成立的行业协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所有会员单位年度累计缴纳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所有会员单位年度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每年有一份本行业发展情况报告,对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有一定参考价值。所称每家协会补助经费20万元,是指最高额度。 

  十一、《优惠政策》所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服务业企业年度经营性税收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优惠政策》所称的社区连锁便利消费店,申报企业有10家以上社区直营门店;货物统一配送率达100% 

  十三、《优惠政策》所称的经营性税收,是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所称的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是指扣除税收征收成本后县实得的部分。 

  十四、《优惠政策》所称的三年内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奖励申报时间,是指申请奖励的对象按年度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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