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09-2010年城镇退役士兵和2013年转业士官、2012年残疾军人、荣誉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3-28 来源: 【字体:

邵政发〔2014〕29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2009-2010年城镇退役士兵和2013年转业士官、2012年残疾军人、

荣誉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县属及驻县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我县2009-2012年退出现役的待安置退伍军人分别在2013年和2014年两个安置年度安置到位。现就做好纳入我县2013安置年度的2009-2010年城镇退役士兵和2013年转业士官、2012年残疾军人、荣誉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经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人社局联合审查,纳入2013年度安置的2009-2010年城镇退役士兵和2013年转业士官、2012年残疾军人、荣誉军人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共174人。

  二、安置原则

  (一)坚持“编制管数、民政管人”和“公平公正、优兵优安”的原则。服役满十年(经批准)以上的三级以上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荣誉军人、因公被评为5-8级残疾军人和烈士子女等重点安置对象优先安置。

  (二)城镇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转业士官配偶所在单位应接收安置退役子女和转业士官,并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安置,并按在编人员的一定比例接收社会统筹安置对象。

  (三)驻县省属及市属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落实安置任务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部门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8万元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接到县退伍安置办的书面催缴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足额转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账户。

  三、安置去向

  (一)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已从符合本次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考录20人到教育系统,考录25人到五个镇地方消防中队。

(二)根据优兵优安原则,转业士官、5-8级因公残疾军人、女兵、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荣誉军人,优先安置到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他退役士兵安置到财政差额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安置对象原则上要安置到乡镇站所。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外,全县各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原则上不安置。全县所有企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四、安置纪律

(一)接收单位按照“一次性抛档、一次性到位”的指令性办法,在今年4月底前全部接收到位,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严禁向退役士兵安置部门退档。

(二)接收单位在安置退役士兵时,必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格检查以及非专业等理由拒绝接收,不得实行试用期。

  (三)本年度所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分人员类别,不分安置去向,一律从2013年11日起补发基本工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在20146月底前落实其工作岗位,非本人原因不得使其下岗。

(四)严禁向安置对象乱收费,对符合安置在城镇的退役士兵免收户口迁移费、增容费及其他附加费。

  (五)退役士兵应在本文下发一个月内办妥相关安置手续,并向安置所在单位报到。所有安置的退役士兵一个月内未办理安置手续,三个月未到单位报到的一律取消安置资格。

  附:2009-2010年城镇退役士兵和2013年转业士官、2012年残疾军人、荣誉军人安置表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43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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