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DR-2014-00011
邵政发〔2014〕31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邵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8日
邵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确保防汛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洪水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以人员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不断提高防汛抗洪的现代化水平。
1.4.4坚持依法防汛抗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抗洪救灾工作。驻邵部队和武警官兵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5坚持防汛抗旱并重,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我县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指。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县防指提早预警,通知有关乡镇做好相关准备。当资水、夫夷水水位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加密测报时段,及时上报测报结果。
3.1.2工程信息
3.1.2.1堤防工程信息
当资水、夫夷水水位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县防办。当堤防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村组预警,同时向县防指准确及时报告。
3.1.2.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和各乡镇水管站应按照县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防办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及乡镇水管站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防指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县防指应组织各水工程理单位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3.1.3.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3.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洪涝灾害情况,县防办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由县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告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3.3县防办按照《洪涝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不得随意夸大或虚报、瞒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县防办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1.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2.1.2组织准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注重培训,加强预警。
3.2.1.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堤防、水库、涵闸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1.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水库及堤防安全度汛方案、安全转移预案、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针对资江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3.2.1.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应急需要。
3.2.1.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山洪易发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1.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1.8加强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水库、堤防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资水、夫夷水洪水预警
3.2.2.1当资水、夫夷水水位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办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3.2.2.2县防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2.3水文部门要跟踪分析资江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山洪灾害预警
3.2.3.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3.2.3.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由县防指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各乡镇应在县防御山洪地质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本乡镇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应急预案。
3.2.3.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安排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风险图
县防指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并作为抗洪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决策依据。
3.3.2防御洪水预案
县防指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3.3防汛信息系统
县防指依托市防汛指挥部,建设防汛信息系统,并作为汛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5.1善后处置
5.1.1有关部门和县防指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2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分析评估
5.3.1县防办要对每一次防汛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县防指和上级防汛指挥部。
5.3.2县防指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6.1通信保障
6.1.1县通信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6.1.2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6.2.1.1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砂卵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和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
6.2.1.2县防汛应急物资由县防办委托县防汛物资定点仓库或代储单位储备管理,县防指统一调度。
6.2.1.3县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先主后次,先近后远,满足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驻邵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县防汛民兵应急分队及各乡镇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6.2.3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县发改局、交通局、公路局、石油公司等单位负责抗洪救灾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确保抗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县电力局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药监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6.2.5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城管局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6.2.6物资保障
县发改局、商务局、民政局、卫生局、农业局、药监局、物价局、粮食局、石油公司等单位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6.2.7经费保障
县防指、县财政局分别向市防指和市财政局申请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县财政局会商县防办提出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实施。县审计局、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县民政局、农业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市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6.2.8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间,由县防办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防办做好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等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防指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防汛工作,依托市防汛指挥系统建立相应的防汛技术信息系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汛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8法律责任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抗旱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法批准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建筑物的;
(四)不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指令的;
(五)违反防汛抗旱纪律的;
(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旱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