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办发〔2014〕39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
(2013—2017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邵阳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解决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坚持棚户区改造与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生活环境相结合,与旧城改造、提高城市品位相结合,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改造步伐,促进邵阳县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棚户区规模大、困难群众多、住房条件差、安全隐患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以人为本,依法推进。棚户区改造应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在得到90%以上棚户区居民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棚户区改造中涉及拆迁补偿安置,应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三)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职能和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模式,充分吸纳民间资本,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统筹兼顾,完善配套。坚持全面规划、整片改造、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化、环保设施、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目标任务
2013年至2017年,全县完成用地14.85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拆迁面积25万平方米,拆迁户数5000户,20000人;改造后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解决约5000套、20000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在老城区一桥至二桥夫夷河两岸集中连片改造1000户
1、夫夷河两岸房屋拆迁调查情况
(1)一桥至二桥沿河街全长700米,共需拆迁816户,总人口2527人,拆迁面积80894.85平方米,其中临街门面295弄,面积12260平方米。
(2)一桥河西桂竹山至二桥共需拆迁184户,总人口766人,拆迁面积21080平方米。
以上夫夷河两岸共需拆迁1000户,总人口3293人,拆迁总面积101974平方米,其中临街门面295弄,拆迁面积12260平方米,住房及其他房屋89714平方米。
2、建设规划
(1)建设要求:按照2011年6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夫夷水滨江风光带总图》规划实施,桂竹山为高档高层住宅楼建设,沿河街为风光带建设和半边街小高层住宅楼建设。
(2)改造时间:
2014-2015年,采取招商引资、市场运作的办法,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启动桂竹山184户棚户区改造,同时结合水利部门防洪堤建设,依托桂竹山粮站搬迁及其周边土地资源,取得土地收益,形成建设热潮。
2014年6-12月,实施老横街10户棚改工程,贯通凤凰街(县政府)至沿河街通道。
2016-2017年正式实施沿河街806户棚改工程。
(二)在老城区非集中成片改造1000户
在老城区,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对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群众要求强烈的棚户区改造对象户,包括拆除重建、改扩建和房屋翻新,只要符合规划,严格建设程序,由政府正确引导,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由塘渡口镇政府每年摸底上报250户(含改制企业),规划部门负责建设规划把关,建设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把关,房产部门负责向上申报与验收。
(三)大木山新区城中村改造1000户
根据国发[2013]25号"各地区要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文件规定,在大木山规划区范围内,结合重点工程项目房屋拆迁集中安置,从2014年开始,每年完成250户,至2017年完成城中村改造1000户。
(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00户
我县将于2014年开始,每年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500户,预计至2017年,完成七里山煤矿片区、红石煤矿片区、807厂片区、813厂片区等国有工矿棚户区2000户的改造工作。
四、政策措施
(一)土地供应政策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以及在原棚户区用地上修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于独立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2.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零星分散的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或将县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其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3.县城规划区外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及国有林业、农场棚户区改造后,职工需进入县城安置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享受国家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其原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二)安置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1.棚户区的被拆迁户选择置换私有住房的(不含营业用房),可享受一定的面积优惠。凡享受了安置房价差补助的均不再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2.棚户区的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比照选择置换产权的方式计算补偿金额。
3.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居民在临时安置期间可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国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以及搬家补助。
(三)财政扶持政策
1.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指导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2.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3.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县级有关部门和塘渡口镇要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建立改造专户。设立棚户区改造专户,归集棚改区土地出让收益、棚改区开发项目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地方税收、城市建设财政预算资金。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总额3%的标准核定棚户区改造工作经费,进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搞好政务服务。县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权招标、土地招标拍卖、开发建设、资金拨付等各项手续办理,帮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四)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特别是突出宣传好各项惠民政策,使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强化责任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房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县房产局和建设局负责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做好每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求,做好棚户区改造的土地整理、征用和出让等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立项,做好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县财政局要建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大资金使用监管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县房产局要配合县财政局做好上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争取工作,及时向上报送棚户区改造项目及数据信息。县督查室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