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DR-2014-00015
邵政发〔2014〕36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煤矸石、油土等矿产品征收税费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依法加强煤矸石、油土等矿产资源销售、运输市场管理,促进全县矿产资源税费统征工作正常开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煤矸石、油土等矿产品销售征收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为全县范围内现有流通环节生产销售的煤矸石、油土。
二、征收标准与计征方式
(一)煤矸石
煤矸石指现有煤矿产煤时和原已关闭煤矿开采出来的固体废弃物,其发热量一般为1000大卡以下。根据现行市场价格,确定征收税费标准为:国税增值税为5.1元/吨,企业所得税为1元/吨;地税为2元/吨;规费部分为1.9元/吨;合计10元/吨。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印制煤矸石缴讫证,县税费统征办负责征收。计征方式只取整吨位数。
(二)油土
油土指采掘地表浅部煤层及其炭质页岩,当地群众俗称油土,其发热量一般在1000大卡-2000大卡以下。目前,油土已成为环保砖厂等生产加工企业的主要生产原料和燃料,市场价值明显。油土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一律不允许开采。现对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的油土场产出的油土征收税费。征收标准为:增值税为10.4元/吨,企业所得税为2元/吨;资源税、所得税、城建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为3.6元/吨,规费4元/吨;合计20元/吨。征收方式如下:
1、油土运输销售一律据实征收。
2、所辖产煤乡镇且在乡镇征收验票站内的用煤、用油土企业,非产煤乡镇经过合法手续审批开掘的油土场,由统征办、税务和国土等职能部门依据税费征收标准,采取年初预征税费,本年度12月底结算,多退少补。
3、经过合法审批的开采场产出的油土,未据实征收的,经查实一律按所属地煤炭税费额1倍罚款。
4、县境外运输矿产品(煤炭、煤矸石、油土等)经过我县境内,没有完税凭证的,一律按我县矿产品税费征收标准征收税费。
三、起征时间
煤矸石、油土税费征收自2014年5月1日8时起开始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保护生态。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目前,油土等矿产品非法开采已危及了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号召全社会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规范资源开采,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强化措施,优化环境。各乡镇场要从源头上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不允许收钱默许非法开采资源,不允许不负责开采、任其开采;国土、水利、环保、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符合政策法律和开采条件的,要限量限规模审批开采矿产资源,不符合政策法律的决不允许审批。对没有审批手续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采取强硬措施严厉打击,决不手慈心软。财政、税务等部门对合法的矿产资源要依法确定税负,严格标准,加强征管,严防税费流失。
(三)严格监管,有序操作。县税费统征办要加强对煤矸石、油土的实地监装,严防以煤炭或有意加重含煤矸石成分量冒充煤矸石、油土等弄虚作假行为。加强流通环节税费票据的稽查力度,严防国家税费流失。切实整治流通环节的征管秩序,依法没收流通环节中的非法矿产品,确保我县矿产资源税费统征工作健康运行。
(四)严肃法纪,改进作风。在征收煤矸石、油土税费过程中有渎职或贪赃徇私情节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煤矸石、油土生产销售单位要加大稽查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对在生产销售煤矸石、油土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偷逃税费的,依法严肃处理。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