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05-06 来源: 【字体:

SYDR2014—01002

邵政办发〔2014〕41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4    

邵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法租赁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经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暂不纳入土地收入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执收工作,并按照土地出让宗地建立台账,核算土地出让收支,填报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无权出让国有土地。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国库中设立专账,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国库,单位的收入过渡户一律取消。其具体收缴程序如下:

  土地出让收入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应当抄送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缴款通知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应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于收缴后七日将核实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划缴国库。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设立的邵阳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在土地挂牌出让后,需退付的,通过汇缴结算户退付;转为土地出让收入的,通过汇缴结算户划缴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供地方式、土地出让收入总额和缴纳时限,依法批准分期缴纳的,还应载明分期缴纳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县财政局和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以奖代投、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严格按程序报批,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上缴财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被拆迁人等。

  第九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条  当年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上级文件规定计提水利建设资金2.5%、教育资金2.5%、农业土地开发上解资金0.5%、文化产业发展基金1%、土地出让业务费2%(含规划设计费0.3%),其余部分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偿还政府债务。

  第十一条  乡镇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县级财政实际收益的80%返回乡镇,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按规定用途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分批拨付,所返回收入一律进入乡镇财政笼子,不得体外循环,挪作它用。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县人大报告。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要与县财政局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县财政局、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要与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国库所在银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以及县审计局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审计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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