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办发〔2008〕20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扩大我县社会保险覆盖面,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08年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面范围
县内所有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重组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聘请的临时工等均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医疗、生育、工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县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还应参加失业保险;县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居民)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具体包括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18-60周岁的非从业居民、60岁以上的老年居民。
二、扩面任务
2008年,全县新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237人,新增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600人,新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3300人,新增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800人,新增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250人,新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2300人。
三、扩面缴费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1、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被录用(聘用)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对无法确定从业人员上年度工资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20%,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为8%,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一并缴纳。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二)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2%(退休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应缴纳大病互助80元,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一并缴纳。
(四)生育保险缴纳标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0.7%,退休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交纳,个人不交纳。其缴费标准是:一类企业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5%缴纳,二类企业用人单位按年工资总额的1.6%缴纳;三类企业用人单位按年工资总额的2.6%缴纳(年产量1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按3.5元/吨缴纳,年产量10万吨以下的煤炭企业按4元/吨缴纳)。缴费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调整。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1、未成年人8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财政补助40元;18周岁至60周岁非从业居民22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财政补助40元;60周岁以上的22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财政补助100元。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未成年人8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50元;18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居民(含老年人)22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财政补助100元;城镇居民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农村居民的五保户,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筹措资金帮助解决。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至2级的残疾人员:未成年人8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50元;18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居民(含老年人)22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财政补助100元。
4、年满60周岁,且连续缴费10年及以上参保人员,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每年递减5%;递减比例最多不超过20%;递减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专门班子,明确具体责任人,将任务分解落实。凡纳入社会保险扩面的单位和个人要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强化服务,密切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完善社会保险信息档案资料,积极上门服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依法处罚。工商、质监、安监、建设、煤炭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县督查室、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对全县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