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路养路费征缴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时间:2014-08-26 来源: 【字体:

 

邵政办发〔200857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公路养路费征缴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邵阳县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0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6号)文件精神,依法打击拖欠、漏缴、逃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违法行为。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公路养路费征缴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规费征收法规、政策和党风廉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征费,坚决治理和严厉打击越权减免公路养路费和拖欠、漏缴、逃缴公路养路费,特别是各类“特权车”的逃缴行为,确保公路养路费及时、足额、有序征收。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公路养路费征缴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副县长吴善成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科员尹卫国、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杨玉平、县交通局局长谭建明任副组长,县纪委常委纠风办副主任唐保国、县纪委常委优化办副主任张开年、县纪委纠风室主任、纠风办副主任罗崇勇、县征稽所所长谭献军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谭献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邵阳县交通规费征稽所。

三、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跨行公路的城市公共汽车、工程施工车辆和人民团体、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拥有的车辆拖欠、漏缴、逃缴公路养路费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缴其所欠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维护正常的征收秩序。

四、安排部署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91日至915日)。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对治理行动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916日至931日)。此前尚未缴纳公路养路费的单位或个人车辆要主动申报并自觉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补缴公路养路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滞纳金并免予处罚。征稽机构要对跨行的城市公共汽车、工程施工车辆和人民团体、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拥有车辆拖欠、漏缴、逃缴公路养路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对在925日前没有自觉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欠费车辆清单报纪检监察部门;对跨行公路的城市公共汽车、工程施工车辆欠费情况将一并通报主管单位。

(三)集中处理阶段(2008101日至1031日)。1、清查各乡镇场、县直机关、省市驻邵阳县各单位是否有违反规定出台减、免征公路养路费的有关文件,责令对原有文件进行废止。2、对仍然拖欠交通规费的城市公共汽车、工程施工车和人民团体、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车辆,除统一在新闻媒体公布外,还要责成有关单位督促欠费车辆在1010日前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缴纳所欠规费,并依法全额追缴滞纳金直至处罚;对逾期仍拒不缴纳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3、对拒不接受检查、拒缴公路养路费的“特权”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稽部门将依法暂扣其车辆;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拖欠、逃缴公路养路费和违规出台减、免政策,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严重制约了全县公路建设。特别是各种“特权车”的逃缴行为,违背了公平正义,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各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抓紧抓实专项治理行动。对拖欠规费的清理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人民团体、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欠费车辆的清查和督促清缴工作,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对跨行公路的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的清查、货运附加费的清查和督促清缴工作,由各工程主管单位负责。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工作,督促欠费车主主动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对由于工作不力,致使本单位、本系统车辆拖欠、逃缴公路养路费数额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明确政策,坚决制止违规减免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制定减、免交通规费的有关规定,更不允许妨碍或阻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依法进行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对拖欠、逃缴公路养路费的工程施工车辆,征稽部门可依法实施暂扣。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除按政策经核准为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上路行驶的车辆,均应随车携带公路养路费有效缴(免)讫凭证,主动接受征稽部门的检查,不得以工作证、执法证等其它证件代替公路养路费缴(免)讫凭证。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文明执法,加大交通规费征稽力度。交通规费征稽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照章征费,恪尽职守,文明执法。在组织稽查行动时,应保证稽查路段的道路畅通,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五)强化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责任。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法规政策,带头缴纳公路养路费。公安、武警、法院、监察、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宣传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交通征稽部门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交通、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车主自觉缴费意识;征稽部门要加大催缴力度,并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移送制度。

(六)严肃纪律,坚决惩处妨害征稽执法的违法违纪分子。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依法对车辆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情况进行稽查。对以辱骂、威胁、强行冲关、使用暴力等方式妨碍交通规费征稽人员执行公务的,根据情节,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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