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县环保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08-26 来源: 【字体:

 

 

邵政办发〔200934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环保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邵阳县环保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00九年六月一日

 

 

 

 

 

邵阳县环保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发200516号)精神,设置邵阳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县环保局是主管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的职能划归县工业经济局,县环保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及统一对外联系、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推广工作,环境标志认证以及其他有关资质认证的技术性工作,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检测,环境信息监测技术和事务性等工作,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调整职能事项,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承办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预审工作;参与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办县内新建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负责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以及上报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县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县域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县内重点流域、水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实施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省、市规定审定全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报和环境标志认证申报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督促落实地方环境监测有关的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县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资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等有关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培训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保局设4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执行各项制度;承办文电、档案、保密、保卫和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及文件、文稿的起草与综合调研工作;负责信访和群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通报和联络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信息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有关管理;负责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负责专业报刊发行、新闻报道、党校和中小学生的环境教育,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省、市政府补助的环境保护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科技设备资金、污染治理资金;负责局机关及其二级机构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在职人员的培训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拟定县环境保护的规划性文件;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三)开发监督股

负责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及相关政策、制度的草拟及贯彻;负责本辖区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保统计报表、资料建档等工作。

(四)环境管理股

拟定县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全县有关可持续发展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研计划,负责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管理和环保重点实用技术的筛选与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宣传贯彻环境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指导和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负责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执行;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核发排污许可证;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环保考核工作;负责污染源的治理工作,组织污染治理项目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组织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全县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负责秸秆禁燃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协助开展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下属二级机构

县环保局下设两个二级机构:

(一)县环境监察大队。

受县环保局委托开展工作,原定事业编制29名不变。

(二)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按照国家监测总站和省、市环境监测站要求,定期完成环境质量规定项目的监测工作,并按国家、省、市要求及时上报各项监测成果,编写环境质量季报和年报;按县环保局要求和计划安排,开展污染源的监督监测、排污收费监测、“三同时”验收监测、来信来访及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测站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监测站质管体系审核和评审,及时进行《质量手册》的修订、完善和颁布实施。

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原定事业编制6名不变。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设置,其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县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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