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办发〔2008〕11号
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和《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申请新建或扩建的;
(二)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家禽10000羽以上。
(三)选址与设计合理,配套设施(含环境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并实现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生产。
(四)兴办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到畜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模化养殖场的批准文件。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兴建养殖场,原则上只收工本费。
三、兴办规模化养殖的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的,应经规模化养殖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场)国土资源所现场勘察,对选址符合条件的,填写用地申请表并绘制平面图,乡镇(场)政府研究同意后,申请用地单位和个人持用地申请表、用地申请报告以及县畜牧局意见书等材料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和集约用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面积原则上按猪2-3/头,牛7-8/头,对15/100羽的标准折算建筑面积,并安排相应的临时用地。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其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防止以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名义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六、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建畜禽舍占用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其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七、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也可由相关部门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八、县国土资源局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国土 用地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武部。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