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办发〔2008〕40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县城新区基本建设项目实行
优惠收费的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邵阳县县城新区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收费的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报请县党政联席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县城新区建设,进一步优化县城新区建设投资环境,打造县城新区招商引资“洼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新区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振羽新区、塘渡口火车站站前新区、老城区防洪大堤开发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新区收费实行“多家费、一家收、分家摊”的方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种收费由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统一收取,各种证件由政务中心统一代办,对所收的费用先全额上解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上缴省、市有关部门的一季度一上解,返回给县直相关单位的一季度一分摊。
第四条 本规定的收费是指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的收费。各部门各单位要规范各项收费的征收管理,除法律、法规明确可以缓收、减收、免收的外,一律按本规定确定的标准实行刚性收费,既不准多收,也不准少收。同时,未经县优化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新区收费、罚款,违者,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对县城新区下列各类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优惠政策:
(一)基础设施项目
县人民政府直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道路、桥梁、垃圾站场、公交站场、公厕、城市公共广场等,各项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收取(具体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一)。
(二)工业项目
1、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和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其它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建设(包括厂房、仓库、研发中心、职工公寓、办公楼及其他非商业性设施)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项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收取(具体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二)。
2、在工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类项目建设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如宾馆、市场、物流中心),各项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收取(具体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二)。但以市场和物流中心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享受本款优惠政策,即按第六类其它项目类收费标准执行。
(三)公益性项目
1、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义务教育制学校、部队和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包括上述单位经营实体的建设项目)的非经营性用房和非住宅建设, 各项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具体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三)。
2、非义务教育和非财政性资金投入兼有营利性质的科研、卫生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服务类项目,(如民办学校、营利性医院、邮电、通讯、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公办高中学校外)各项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收取(具体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三)。
(四)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中属于本规定优惠政策范围的,分别适应各条规定;不属于本规定优惠政策范围的非房地产和非商业地产项目, 各项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具体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四)。
(五)房地产项目
1、房地产项目的房屋建筑:10层(含10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4元收取;10层以上(不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两部分计收,1-10层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4元收取,10层以上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元收取(具体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五)。
2、一次性成本改造旧城面积(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区一次性报建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功能配套完善的成片统一开发房地产项目,各项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8元收取(具体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五)。
3、拆迁安置房建设。拆迁房屋座落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户自行建设的,在原有地面拆迁面积范围内,只收工程质监费按每平方米0.3元收取,超过原有地面拆迁面积的部分各项收费按本项第五款每平方米19元收取(具体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五)。
4、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或二户以上联合建房的,第一层临街门面按照第六类其它项目类标准收取;第二层(含二层)以上部分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19元收取;(具体各项收费见附表五)。整栋建房属商业性的按第六项其它项目标准收取。
(六)其它项目
前述五类以外的项目, 各项收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收取(具体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六)。
第六条 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同建设项目涉及的具体收费项目减免规定如优于上述优惠规定,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应收费项目,本规定有优惠(少收)的规定,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优惠政策交叉的,适用其中最优惠的一条。
第七条 新区基本建设各项收费标准均换算成按面积计收。构筑物、道路、桥梁等不能换算成面积的,仍按造价计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按60%收取。
第八条 本规定各项优惠政策,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腾地后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未动工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减免政策。
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政务中心结算时提供《服务委托合同》等相关服务证明材料,否则不予结算。凡涉及应由施工方交纳的,先由建设方垫付,工程竣工后,建设方凭有效票据的实际金额再从建筑工程款中扣除。本规定各项收费的返回比例及监督管理按《邵阳县县城新区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收费的暂行规定操作办法》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以前收费高于本规定标准的不予退还。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