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8-26 来源: 【字体:

 

邵政办发〔200844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邵阳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邵阳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用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市要求,决定集中力量于2008715日至831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依法查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依法取缔无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违规经营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活动,杜绝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非法用工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改善就业环境,规范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范围和重点

整治的范围是县内所有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

整治的重点是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未经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

三、整治的内容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

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是否存在未取得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

(二)劳动用工及登记备案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及渠道,用工单位招用人员是否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用人单位是否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履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医疗期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3)用人单位是否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4)用人单位是否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

5)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6)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是否安排职工休假。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从事以下行为: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是否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

6、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7、劳动安全卫生落实情况。

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建立完善了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工作操作制度。是否在合同期内给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上岗前或离岗后进行了体检。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成立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刘文贤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江华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邓方明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谢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向爱民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轩贵  县民政局副局长

        吴俊峰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龙忠雄  县卫生局副局长

吴清政  县工商局副局长

蒋事民  县安监局副局长

刘平国  县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

邓旭南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邓旭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五、工作步骤

1715720,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对专项检查活动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和部署。

272185,要组织开展前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完成检查对象的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

386831,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和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紧密配合,落实责任。劳动保障和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和总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在整治行动中,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对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超时加班加点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违法问题要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监察机关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民政部门做好残障人员、未成年人等救助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打击非法雇佣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证照的生产加工窝点。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会组织要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3、摸清底数,全面排查。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漏一户。

4、严肃纪律,严格执法。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工作部署。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县政府报告。对在整治行动中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工作相互推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5、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前期重点宣传法规政策以及检查工作的要求,后期重点宣传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整治工作成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要注意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6、完善制度,建立机制。要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无合法证照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加强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工单位和个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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