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县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8-26 来源: 【字体:

 

 

邵政办发〔200872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

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县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邵阳县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发放工作

           

 

为认真做好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发放工作,调动广大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生猪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到户”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二、能繁母猪补贴对象

能繁母猪补贴对象为我县境内所有能繁母猪养殖户。能繁母猪是指具备繁殖能力并已投入生产的母猪,包括经产母猪和初孕母猪。

三、补贴原则和标准

能繁母猪补贴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到户”的原则。以实际核实的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按每头100元的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通过乡镇财政信息化网络“一卡通”方式直接补贴到养殖户。

四、补贴工作程序

(一)核实能繁母猪补贴数量。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核实工作以各乡镇场为主,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县、乡、村三级由下而上逐级登记、核实、汇总、上报。

1、逐户核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要组织驻村干部、畜牧、财政等人员,对200810月末初查登记的能繁母猪存栏数逐场逐户进行核实。核实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由调查人员逐场逐户逐头进行调查核实;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确认签字,并留取联系方式;见标,对母猪防疫、保险耳标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没有佩带耳标的,要补挂耳标;见榜,对调查核实的能繁母猪养殖数量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数量不符的应及时更正。凡养殖户(场)拒绝入户核查,拒不配合登记、核实及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登记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补贴的权利。

2、审核上报。各乡镇场组织工作人员对各村上报数据进行核实、公示,确认无误后,制作《2008年能繁母猪补贴到户明细表》,由乡镇场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在2009年元月5日前分别上报县财政局、县畜牧水产局,经县财政局、县畜牧水产局核实,报县政府领导签字后,作为县财政局向各乡镇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能繁母猪补贴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组织将能繁母猪补贴情况在养殖户(场)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示栏不得小于80×60厘米;公示内容包括养殖户姓名(或养殖场名称)、能繁母猪养殖数量、补贴标准和金额、举报电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县财政局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拨入各乡镇场在同级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农民补贴资金专户。各乡镇场要及时将补贴发放清册抄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由农村信用社网点在农户补贴专用存折上存入补贴款,并在存折摘要栏内注明能繁母猪补贴字样。2008年能繁母猪养殖补贴资金务必在2009110日前通过乡镇财政信息网络的“一卡通”方式直接补贴给养殖户。同时,各相关部门要保存好发放补贴资金的相关原始资料及凭证,建立补贴发放专档。

(四)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县财政局、县畜牧水产局要认真总结,将有关情况及“2008年能繁母猪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统计表” 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和县财政局、县畜牧水产局是能繁母猪补贴发放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精心组织,明确工作责任,组织专门班子负责能繁母猪的核查、补贴发放等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养殖户手中。县财政局、县畜牧水产局与各乡镇场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认真做好能繁母猪数量核实、公示、补贴发放等工作。

(二)规范操作程序。补贴资金的发放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到户”原则进行。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补贴办法和受益对象公开,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操作,保证补贴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据实补贴:指按照能繁母猪的实际数量予以补贴,对饲养其它类型的生猪不予补贴。养殖场不论隶属关系,一律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登记、核实、补贴。直补到户:指采取直接补贴方式,将补贴资金及时、直接发放到养殖户手中。

(三)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财政局、县畜牧水产局要加强能繁母猪补贴工作和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对在补贴发放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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