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办函〔2008〕10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个人所得税
自查补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是我县组织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2007年,我县个人所得税申报入库情况总体比较好,但仍有少数纳税单位和个人尚未履行自觉申报纳税手续,还有个别行政事业单位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没有落实到位。为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自查补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补报的范围
全县各乡镇场及县直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其它所得月收入在1600元以上的干部职工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支付工资薪金及其它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各乡、镇场及县直单位务必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认真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各扣缴义务人没有及时向县地税局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或申报不实的,要迅速自查补报。
二、自查补报的要求
各扣缴义务人单位必须在2008年4月10日前自觉主动到县地税局办理自查补报手续。凡在2008年4月10日前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查补报手续的,不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县地税局将于4月下旬开始对相关单位进行税务稽查,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报手续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纳税人追补税款,并处税款金额0.5倍至5倍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至3倍的罚款。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