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办发〔2008〕49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县城新区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收费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邵阳县县城新区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收费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邵阳县县城新区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优惠
收费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县城新区基本建设项目的收费严格按《邵阳县县城新区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收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实行刚性收费,不准多收,也不准少收。
第二条 新区收费实行“多家费、一家收、分家摊”的方式。县政务中心凭新区建设指挥部出具的建设类别证明书和向建设部门报建的图纸资料按《暂行规定》标准进行核算,然后造具统一的收费总表,一式四份(县政务中心及其收费窗口,县财政局、执收单位各一份),由建设方将应缴纳费用一次性交给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第三条 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在收取费用后,按收费总表确定分摊金额,开具由执收单位提供的有效收费票据给建设方,以便办理各项证照手续。
第四条 所收缴的费用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县政务中心、县财政局和执收单位每季度核对一次帐目,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分季度上解或分摊。
第五条 劳保基金、人防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返还方式:
(一)劳保基金。实行县财政统收统解,不再返回原执收单位。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政策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方在动工前必须办理人防建设手续,缴纳相应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费全额上解县财政,县财政按年初预算比例返回县人防办。对建筑方修建人防工程并经县人防办等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标准的,由县人防办到县财政局办理退库手续并将该款项退还给建筑方。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县工业经济局验收,工程已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且符合标准和使用散装水泥且符合比例的,该两项基金由县财政局全额返还给县工业经济局,由工业经济局退还给原建筑方。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不符合标准、不符合比例的,该项基金不予退还给建筑方,以政府性基金收缴财政,5%作为县工业经济局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所有的服务性收费,包括事业性收费的“白蚁预防费”,在服务到位的情况下,凭建设方出具的《服务委托合同书》,全额返还原执收单位。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20%留在县财政作为积累,80%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其它事业性收费按90%的比例返回给原单位。
第八条 县政务中心负责统一代办县城新区基本建设项目的各类证照(指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的县内相关证照)。县政务中心在建设方缴纳费用后,从建设方提供的完整有效的资料之日起代办相关手续,即办件在政务中心窗口当日办结,承诺件在7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办结。
第九条 由县政务中心组织各部门召开证照办理协调会议,按行政许可的前置规定,确定具体的办理流程和办理期限,开具交办通知单,各职能部门在限期内办结完毕后,将相关证照连同办理回执送县政务中心,相关证照全部办理完毕后由县政务中心通知建设方统一领取。凡未按期办结的单位,县财政局不得返回该单位应返的收费。
第十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办或拒办,否则,除收取的费用不得结算外,县优化办还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县政务中心应热情为建设方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并督促其主动及时到政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对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手续的建设项目,除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外,还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