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时间:2014-10-03 来源:邵阳县 【字体:

邵阳县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湖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3]39号)、《2014年度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训练计划》、《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市政办函【201459号)、《邵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区域性设置9个专职消防队的通知》(邵编办发【201318号)等法律规定,为了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事管理,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设置9个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县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经县委常委2013年第16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区域性设置9个专职消防队,即五峰铺专职消防队、长阳铺专职消防队、郦家坪专职消防队、白仓专职消防队、谷洲专职消防队、下花桥专职消防队、黄亭市专职消防队、金称市专职消防队、九公桥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均为全额拨款正股级事业单位,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监督、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业务培训和具体业务指导工作,所在地镇党委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人、财、物的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所在地镇党委、政府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建设规划、编制及人员招录、编配、训练、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加入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及政治思想教育、抚恤等工作;

  (三)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个人防护装备、服装、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等工作;

  第七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在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及专职消防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车身喷涂专职消防字样或者标志图案。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器材、装备不得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往返中的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 人员招录和培训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应当按照邵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人员编制数量,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三)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学历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三级士官以下,不含三级转业士官);

  (四)身体健康,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

  (五)消防部队退役军人和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消防专业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原则上并应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排退休或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年龄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安排退休;

  (二)身体不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三)规定期限内未掌握消防员基本技能;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消防员的情形。

  第十二条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培训工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30天、60天。培训期间不服从管理、不参加培训,视情延续培训时间,屡教不改、严重违反纪律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予以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治思想教育、防灭火基本理论、军人队列素质、体能和消防业务技能训练等。岗前培训结业时,由县公安消防大队组织结业考核并出具《岗前培训结业鉴定表》。考核合格的,安排至计划分配单位参加在岗培训。

  第十四条 体能训练主要开展100米、3000米、俯卧撑、仰卧起坐、单杠引体向上、双杠杠端臂屈伸、立定跳远、100米负重和负重登楼等以力量、耐力等训练为主要内容的体能训练。

  第十五条 消防业务技能主要开展一人三盘水带连接、两盘水带连接、两人五盘水带连接、沿窗口垂直铺设水带、两节吸水管连接、射水姿势、徒手救人、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原地攀登六米拉梯、百米出水操、水罐消防车单干线出两支水枪操、机动泵串联供水操、手抬机动泵单干线出一支水枪操、手抬机动泵单干线供水操。

  第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岗培训由所在单位具体实施,县公安消防大队每年应对每个政府专职消防队下达训练计划,并对训练科目每年年底进行业务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定级、晋级的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

第三章 岗位职级和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分类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有队长、指导员、副队长、正(副)班长、装备管理员、通信员、驾驶员、战斗员等。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符合岗位履职的要求;

  (二)应当在本岗位年度考评中均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经过任职培训考核并考试合格。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岗位任职由县公安消防大队组织岗位培训和考试考核,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分工。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将职业技能作为定级、晋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所在地镇党委、政府和县公安消防大队统一调度,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防汛应急、巡逻、现场勤务和处置灾害事故等职责;

  (二)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三)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准确统计辖区接警出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数据,按要求上报县公安消防大队;

  (六)协助县公安消防大队和所在地镇公安派出所普及消防知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政府专职消防队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开展防火巡查,督促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章 执勤模式和管理考评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以单编执勤为主,实行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制度,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执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轮班执勤制度,但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0%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执勤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一日生活秩序,随时做好出警作战准备,并服从特殊情况下的工作安排。如遇上级颁布动员令或战备令、重大灭火救援战斗、大型抢险救灾行动、紧急工作部署等特殊事项的,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单位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根据本办法职责任务,全面考核专职消防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专职消防员岗位、工资以及晋级晋职、立功受奖等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所在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教育、训练、管理工作的绩效入档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体系规范、细则修订、办法解释等工作。

第五章 学习教育和组织生活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政策法规学习、思想政治教育、警营文化、优待抚恤等工作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及事业单位其他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党团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由所在地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中国共青团团章》等党建规章执行,要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致。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或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英勇善战,勇敢顽强,在灭火救援、抢险救灾、火灾预防战斗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各项比武、会操、竞赛等重大活动中取得前三名,成绩优异的;

  (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本职岗位上积极工作、认真履职,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五)年度工作考评中成绩优异的;

  (六)发现和避免了事故、案件的发生,使本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七)在公安网或市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文对消防宣传有突出贡献的;

  (八)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九)勇于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奋不顾身保卫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十)其它方面表现突出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三等功)、记大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三十五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六条 给予政府专职消防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七条 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本单位、县公安消防大队批准;

  (二)记过由所在地镇党委、政府、县公安消防大队批准;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批准;

  (四)开除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监察局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无故不按时参加执勤备战、学习教育、执勤训练(包括缺席、迟到及早退)等日常工作的,累积3次以上的;

  (二)不尊重领导,不服从管理,顶撞辱骂上级的;

  (三)不团结同志,有导致内部不和的言行和发生内部打架斗殴情节较重,认错态度端正的;

  (四)与民众发生纠纷负有主要责任,未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认错态度端正的;

  (五)违抗上级命令,不听从上级正常安排;

  (六)不爱护公共财物、办公用品及分工保养的执勤战斗装备的;

  (七)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八)公差、公派,因不遵守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

  (九)不能熟练掌握和使用分工保养的器材装备的;

  (十)未经执勤队长批准,擅自交换执勤岗位的;

  (十一)训练中不遵守训练操作规程,不遵守安全规定;

  (十二)因过失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的;

  (十三)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但未造成实际损失和不利影响的;

  (十四)无故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十五)其它违反纪律的。

  第四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发现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或打牌赌博的;

  (二)无故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无故不按时参加执勤备战(包括缺席、迟到及早退)、学习教育、执勤训练等日常工作,严重干扰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不尊重领导,不服从管理,顶撞辱骂上级警告一次后再犯的,或者与上级发生肢体冲突;

  (五)不团结同志,有导致内部不和的言行和发生内部打架斗殴情节严重且认错态度不端正的;

  (六)与民众发生纠纷负有主要责任,未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且认错态度不端正的;

  (七)违抗上级命令,不听从上级正常安排,警告一次后再犯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制服擅自交与他人使用的;

  (九)蓄意破坏丢失公共财物、办公用品及分工保养的执勤战斗装备;

  (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十一)公差、公派,因不遵守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

  (十二)在接警出动中不能熟练掌握和使用分工保养的器材装备;

  (十三)在执勤备战中出现空岗、漏岗现象的;

  (十四)无故不参加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的;

  (十五)灭火战斗消极,临阵畏缩;

  (十六)训练中不遵守训练操作规程,不遵守安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对上级指示、有期限的命令或不服从县公安消防大队指挥调度的,无故未能如期完成,造成轻微损失和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主要负责人或专职消防员依法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报警或者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二)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中不服从县公安消防大队统一指挥的;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

  (四)不落实日常执勤备战规定的;

  (五)将消防车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第四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盗用公共财务或他人钱物的;

  (二)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不团结同志,有导致内部不和的言行和发生内部打架斗殴造成人员伤亡的;

  (四)与民众发生纠纷负有主要责任,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五)违抗上级命令,不听从上级安排、不服从县公安消防大队指挥调度的,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六)制服擅自交与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影响或构成违法行为的;

  (七)酗酒滋事、赌博、打架斗殴以及吸食毒品的;

  (八)利用工作职权,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私利,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九)公差、公派,因不遵守管理规定造成事故,影响恶劣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十)无故不参加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十一)灭火战斗消极,临阵畏缩,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十二)训练中不遵守训练操作规程,不遵守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损失的;

  (十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相关规定的,经用人单位沟通后,仍拒不改正的;

  (十四)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造成严重损失和不利影响的;

  (十五)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单位声誉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十六)不尊重领导,不服从管理,与上级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人员伤亡;

  (十七)违法承担刑事责任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经费保障和人员待遇

  第四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高危补助和加班补助。

  第四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津补贴发放标准:津补贴按县直机关公务员年人均标准发放;加班补助发放标准:双休日加班按200元每人每天发放(每月按3天加班备勤计算加班费);国家法定节假日按300元每人每天发放(放假3天只算1天值班备勤计算加班费,放假7天只算3天值班备勤计算加班费。)。

  第四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该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县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四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和单位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为灭火救援岗位的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被装供应按照有关标准县财政安排预算经费,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采购供给,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期间着统一制式服装,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制式服装。各单位要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被装管理,严格内务、着装要求。

  第四十九条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县公安消防大队和所在单位要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财务归口所在地镇党委政府管理,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所在地镇党委要坚持党委理财制度,将财经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重大财经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大项经费开支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制度,一切财经活动公开透明。

  第五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加强财经知识学习,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依据有关法规,积极筹措消防工作经费,围绕专职消防队中心工作统筹使用财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高科学理财能力。

  第五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所有经费及存量资产,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业务工作经费按照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按标准保障分为人员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和消防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保障标准,是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职能所需的经常性、消耗性支出,包括直接用于消防业务工作的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一般器材购置费、其他工作费等。

  项目支出,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完成消防职责及消防安全保卫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的开支,包括工程建设费、装备购置费、器材设备购置费、消防信息网络建设费等。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伙食费、被装费比照武警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县财政局每年安排预算保障。

  第五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

  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参照现役消防队员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专职消防队员享受相关抚恤待遇所需经费。

  第五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生活费必须专款专用,杜绝冒领挪用。按标准发给个人的生活费,应当及时足额供应,不得提前、推迟、多发或少发。伙食费由经委会具体负责,物资采购票据不得事后集中补签,消耗实行逐日登记。要定期或不定期伙食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经费和消防车维护运行经费支出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专项经费必须按指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基本支出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支出结余应当按财政部门规定安排使用。

  第五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纳入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每个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基本建设竣工结算前,政府专职消防队应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20%的工程款。竣工结算时,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预留结算总额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清算。工程价款未经审计,不得结算。

  第六十条 特殊经费的管理

  (一)接待费

  1、重大节日接待上级领导慰问、举办警民联欢、座谈等开支的招待费,及其它经批准的公务接待费,列专职消防队行政经费“特支费”科目开支。

  2、因消防业务工作需要开支的接待费用,列消防业务工作经费“接待费”科目开支,并遵照县财政局具体管理规定严格控制。

  (二)津补贴

  统一全县政府专职消防队津补贴标准,津补贴按县直机关公务员年人均标准发放,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标准发放,各政府专职消防队自行制表每半年发放一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防暑降温费、八一春节过节费、岗位考评奖等职业性补助,列消防业务工作经费“福利费”科目开支;由政府专项拨付专职消防员的岗位津贴、高危行业补助和灭火抢险救援、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执勤生活补助、伙食费补助及奖金等,列消防业务工作经费“职业补助”科目核算。

  (三)医疗费

  所有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医保制度,不报销门诊及零星医药费。如有重大疾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先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住院治疗,住院费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县医保站核报。

  第六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使用审批坚持“镇党委统管、财务归口、按级负责、专款专用、先批后支”的原则。坚持镇党委集体领导和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杜绝一项开支分项处理,变相扩大审批权限。

  第六十二条 经费审批权限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行政消耗性开支,按下列程序在《经费结算单》上呈签。

  ①一次性(或一项)开支在500元(含)以内的,由财务经办人(出纳)、财务会计、主管后勤工作的队长审签。

  ②一次性(或一项)开支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以下的,由指导员在原始发票上签字,财务经办人(出纳)、财务会计、主管后勤工作的队长审签。

  ③一次性(或一项)开支在1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的,由指导员在原始发票上签字,财务经办人(出纳)、财务会计、主管后勤工作的队长审查,报分管领导专职副书记审签。

  ④一次性(或一项)开支在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由指导员在原始发票上签字,财务经办人(出纳)、财务会计、主管后勤工作的队长审查,分管领导专职副书记签署意见,报镇长审签。

  ⑤一次性(或一项)开支在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由指导员在原始发票上签字,财务经办人(出纳)、财务会计、主管后勤工作的队长审查,由分管领导专职副书记签署意见,送镇长审核,报镇党委书记审签。

  ⑥一次性(或一项)开支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以上的,需经政府专职消防队党支部研究,由指导员在原始发票上签字,财务经办人(出纳)、财务会计、主管后勤工作的队长、分管领导专职副书记审查,送镇长签署意见,经镇党委书记审核,报镇党委研究决定。

  (二)各政府专职消防队装备、营房建设(含大型修缮)、营产营具购置、其他专项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专项专批,均应填写《专项经费支出审批报告表》或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附开支明细、清单和相关资料,按程序逐级审批或分季度集中审批。各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必须通过县公安消防大队或县公安消防大队会同县政府采购办集中采购,各政府专职消防队不能自行采购。

  第六十三条 各政府专职消防队车辆油料费实行核公里数制度。

  第六十四条 各政府专职消防队行政消耗性开支不得列入债务移交;严禁专职消防员在外签单消费,谁签字、谁负责。

  第六十五条 各政府专职消防队会计监督管理专职消防队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票据和印鉴,编制经费预、决算,审核原始票证,进行会计核算,每季度提供预算执行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参与政府专职消防队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各政府专职消防队出纳登记出纳日记帐,负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管理、票据使用、薪金发放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 报账时,各政府专职消防队出纳与会计对传递的原始凭证等资料应办理交接手续。县公安消防大队审核后,各政府专职消防队会计编制记账凭证并登记账簿。对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应限期更正;对弄虚作假、非法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扣留,查明原因,并及时向镇领导汇报,追缴其违规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七条 各政府专职消防队出纳调离岗位时 ,必须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分管领导、镇党委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交接内容主要包括文件资料、票据、日记账、交接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定期存款单、库存现金及盘存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账务数据备份盘、出纳软件程序盘及系统密码、银行账户开设资料、银行结算凭证、分管印鉴、支付密码、单位银行卡及掌管使用的全部资产等。

  第六十八条 各政府专职消防队单独开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开立;

  (二)原则上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经县财政局同意,可设立消防工作经费基本存款账户;

  (三)承担基本建设任务的单位,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四)银行账户变更应报镇人民政府,然后上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撤销应经县财政局审批。

  第六十九条 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或从事非法活动,严禁利用公款买卖股票、期货、基金等。

  第七十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库存限额为10,000元。

  第七十一条 超过结算起点(5,000元)的开支应转账结算。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支付工资、津补贴、福利费、加班补助、高危补助、保险金以及发给个人的其他费用;

  (二)向个体经营者采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三)支付出差差旅费;

  (四)灭火、演习、抢险救援、处置突发事件及其他必须动用现金的支出;

  (五)5000元(含)以内的零星支出。

  第七十二条 办理借款必须开具借据,并及时记账,不得以借据或者“白条”抵作库存现金。不准私借公款,不准伪造用途套取现金。业务借款要及时报销偿还,不得超过1个月;个人确需借款时必须按照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审批,借款数额不得超过本人1个月的工资额,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还的,财务经办人(出纳)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第七十三条 现金和银行结算票据等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支票与密码分开存放,预留印鉴由各专职消防队会计和出纳分管。财务室必须安装防盗设施,确保现金、票据、印鉴存放安全。大额现金提取、送存应当两人以上并安排专车。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实行银行代发工资。

  第七十四条 各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消防部队票据和经批准许可使用的地方性票据,严禁盗印、自印、外购和混用票据,一次购领票据最多为一个季度用量。从县财政局领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票据,按领用部门的要求严格管理。

  第七十五条 资产必须纳入预算综合管理,并且合理确定配置计划。资产购置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七十六条 资产出租、出借、报废、变卖等,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镇党委审批。进行无偿调出、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时,必须依据资产原始价值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十七条 各政府专职消防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盘点清查,平时可根据需要进行局部盘点。发现盈亏应及时查明原因,编制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经县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资产账簿、卡片,更换资产标签。

  第七十八条 镇党委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财务检查一年不少于两次,培训不少于1次。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凡政府专职消防队预算执行不严格,超预算开支,单项开支超年度预算严重的,取消政府专职消防队当年评先评优。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镇党将酌情处理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七十九条 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自觉接受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施行,如有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条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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