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办发〔2014〕95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各单位:
《邵阳县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
邵阳县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全面完成我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根据上级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国有企业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按照“整合资源、统筹谋划、整体运作、分步实施”的总体要求,盘活国有资产,解决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集中力量、规范操作、奋力攻坚,扎实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县属国有企业中的工矿企业改革工作,2015年全面完成县属其他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坚持“政府引导、行业主管、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国企改革工作。
(二)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在改革步骤上做到“宣传发动到位、依法操作到位、职工安置到位、保障措施到位”。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鼓励改革创新,通过创新改革模式、改革方式和方法来破解改革瓶颈和处理遗留问题。
四、资产处置
(一)成立邵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立统一的投融资平台,行使其投融资职能,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通过资源资产资本整合,实现改革效益最大化。坚持资本运作方式,积极筹措国企改革成本。
(二)改革企业必须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界定企业产权。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土地资产和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生产经营许可证、商标、商誉等)、资源性资产等均属国有产权。
(三)改革企业国有资产由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国资)部门委托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管理经营。具体采取“四个集中”的办法,做好前期工作。一是集中确认产权。确定企业资产的权属关系;二是集中评估资产。对改革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评估价值作为转移资产的价值依据;三是集中调整规划。对中心城区改革企业的土地进行规划调整;四是集中换证过户。县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将改革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权证、用地许可权证、工程许可权证等统一变更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名下。
土地使用证换证分情形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有土地使用证的,由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证提交县国土部门,县国土部门直接将证件权属划转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二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分两种情况处置: 凡属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历史性用地的,由企业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土部门确认后直接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办理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名下。 凡属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后的土地,由企业提供有关用地批文和相关资料,国土部门确认后直接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办理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名下。国有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换证转让按有关的法律规定执行。
(四)国有产权出让可采取以整体出让和部分出让两种方式进行。经县政府授权,委托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管理经营的国有资产在处置时,必须按照邵阳县人民政府邵政发〔2009〕14号《关于印发邵阳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土地出让按国土资源部国资发〔2006〕114号文件执行。处置收入优先用于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社会保险及安置补偿。
(五)县财政(国资)开设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监管专户,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先划缴财政(国资)监管专户,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各企业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统一集中审批、调度、使用。
(六)企业在改革前安排给职工居住的企业住房(含改革前企业职工未全额出资购买,未按政策规定取得房产使用证的住房)和职工自行搭建的建筑物,企业改革时必须收回并列为改革企业资产,在不影响企业资产出让的前题下,可按现行市场价优先出售给现居住的职工。其出售收入缴入财政(国资)国有资产处置监管专户。改革前企业职工已全额出资购买或全额集资修建的住房,可不列为企业改革资产,但需补办相关手续。如影响企业资产整体出让的,则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征收。
(七)改革企业的资产变现和产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阳光操作。
五、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
对改革企业的人员安置实行“人资分离”的方式。改革企业不能及时筹措职工安置经费的,由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整合企业国有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或其它融资方式筹措资金解决。
(一)关于男50岁,女40岁以下工龄未满30年的职工安置。
1、安置政策
对解除和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发给一次性安置经费,安置经费分为基本安置费和工龄补助费。发放标准为:基本安置费为每满一年工龄发400元,最高不超过6000元,低于2500元的按2500元计算。工龄补助费为每满一年工龄发放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统一按1418元/月计发。基本安置费和工龄补助费累计最高不超过36个月标准工资总和。
2、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县社保机构,下同)负责管理。职工本人应在30日内到县社保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失业保险。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后,不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也暂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重新就业,并继续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年以上后失业的,才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核定待遇期限时,以前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此处所指的“以前的缴费年限”包括享受一次性安置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3)医疗保险。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医疗保险可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即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及被新用工单位录用参保。
(4)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享受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属破产、改制企业同类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和优惠政策。
(二)距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安置。
1、安置政策
该安置政策为符合“协保”条件的职工享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安置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本人自愿不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选择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即协保)。选择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其各项安置费标准和社会保险待遇按上述政策(即男50岁、女40岁以下工龄未满30年的职工安置)执行。
2、协保人员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由改革企业的管理人(清算组)预留其至退休年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部分,代缴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基数按本人的档案工资标准计算,档案工资标准低于现行最低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的,则按现行最低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计缴,缴费基数按年10%的比例递增。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交纳。缴纳方式可按企业部分基数和递增比例一次性缴纳或按年度到社保机构按照新缴费年度实际标准缴纳。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失业保险。职工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改革后至未办理退休手续前,未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不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
(3)医疗保险。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由改革企业以市属企业改革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标准进行预留(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函〔2013〕28号文件执行),按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交清医疗保险费,职工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不报销医疗门诊费。每年的大病互助费由职工个人另行交纳。
(三)距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安置。
1、安置政策
该部分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纳入退养范围,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退养人员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由改革企业的管理人(清算组)将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时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代缴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缴费基数按本人档案工资标准计缴,档案工资标准低于现行最低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的,则按现行最低养老保险征缴基数计缴,缴费基数按年10%的比例递增。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交纳。缴纳方式可按企业部分基数和递增比例一次性缴纳或按年度到社保机构按照新缴费年度实际标准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费。职工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清失业保险费,在未办理退休手续前,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县社保机构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费756元/月。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由改革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预留缴纳。
(3)医疗保险。由改革企业以市属企业改革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统一预留(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函〔2013〕28号文件执行),按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交清医疗保险费,职工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不报销医疗门诊费。每年的大病互助费由职工个人另行交纳。
(四)已退休人员安置。
1、养老保险。企业资产处置费用不足以支付改革费用需政府兜底的,由改革企业按市属企业破产、改制有关政策,办理退休职工预留养老金挂帐手续。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2、医疗保险。由改革企业以市属企业改革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统一预留(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函〔2013〕28号文件执行),按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交清医疗保险费,职工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不报销门诊医疗费。每年的大病互助费由职工个人另行交纳。
(五)特殊群体职工安置。
1、凡因病或非因公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职工,在企业破产或改制裁定日未达病退年龄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可选择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也可选择按月领取本人档案工资65%的生活费(低于失业金发放标准的按当年失业金发放标准执行)。其生活费和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由管理人(清算组)按规定预留。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和要求按协保人员执行。职工达到病退年龄办理病退手续,按湘人社发〔2011〕91号文件,不再预留或缴纳费用,其基本养老金纳入社会统筹发放。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的职工,一概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含享受退养、协保待遇)。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由管理人(清算组)提留费用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在职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工伤待遇关系,在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月领取本人档案工资标准70%的伤残生活费(低于失业金发放标准的按当年失业金标准发放)。改革企业将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应支付职工的伤残生活费和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部分一次性代缴给县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职工伤残生活费。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的档案工资标准计算,档案工资标准低于现行最低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的,则按现行最低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计缴,缴费基数按年10%的比例递增,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由本人交纳。职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因工伤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再参加工伤保险,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了清工伤待遇。
4、因工伤残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退休、退养、协保等非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再参加工伤保险,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了清工伤待遇。有原始工伤记录且身体仍有明显残缺而未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退休(不含因工伤提前退休的)、退养、协保等非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再进行工伤等级鉴定,也不再参加工伤保险。由管理人(清算组)以原始记载和本人身体现有缺陷为依据,报县企改办审核批准后,按其不高于工伤十级的标准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为18个月标准工资,六级为16个月标准工资,七级为13个月标准工资,八级为11个月标准工资,九级为9个月标准工资,十级为7个月标准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为36个月标准工资,六级为30个月标准工资,七级为15个月标准工资,八级为10个月标准工资,九级为8个月标准工资,十级为6个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为1418元。
6、职工医疗保险:凡领取病残生活费和伤残生活费的职工,由改革企业按市属企业改制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统一预留(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函〔2013〕28号文件执行),按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职工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不报销门诊医疗费。每年的大病互助费由职工个人另行交纳。
(六)其他有关规定
1、职工特殊工种认定和办理提前退休。根据湘政发〔2006〕7号文件规定:“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允许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改制时提前审批认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本次企业改革职工安置不对未达到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的职工进行特殊工种认定,凡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时段,职工本人档案中已有记载,本次企业改革时只对职工档案中有关特殊工种情况进行备注。当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本人可再提出申请,经省人社部门审查批准后,仍可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待遇。
2、企业改革前原来享受抚恤待遇的职工遗属,一次性支付抚恤金。不足65岁计算到75岁,65岁及以上的按10年计算,不满18岁的补足到18岁,在校大学生补足到大学毕业。
3、企业改革后原有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全部移交给职工户口所在地社区管理,凡移交社区人员按5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由管理人(清算组)付给社区。中共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按每人另加50元标准计算。在职职工档案由县就业局管理,退休职工档案由县社保站管理,死亡职工档案及企业会计、文书档案等按规定移交县档案局管理。
4、至企业改革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由个人垫付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凭缴费票据由企业在改革时足额返还给职工。
5、对获得劳模或高级技术职称的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员实行另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办法。其中,获得国家级劳模称号的增发5个月标准工资,省级劳模增发3个月标准工资,市、县级劳模增发1个月标准工资。如本人获得多次或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补偿。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按其获得高级技术职称后在本单位实际聘用年限,每满一年增发0.4个月标准工资。
6、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按照湘政发〔2014〕2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
7、军转干部、转业士官(志愿兵)和伤残军人等军队退役人员待遇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执行。
8、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或相关部门办理正式分配安置手续的,一律清退。企业按规定招用的在岗临聘人员,依其在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未实际工作的不予计发。企业违规招用的临聘人员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9、对拖欠公款、限期未偿还的人员一律予以辞退,不予安置补偿,并依法收回其欠款。
10、对国有企业改革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企业现任党政正职,另行给予一次性职务补偿。任职每满一年增发1 个月标准工资。在多个单位任职的,分段计算,由改革时所在单位给予补偿。
11、破产企业职工工龄、年龄截止计算日,以县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时间为准。其它形式改革企业职工工龄、年龄截止计算日,以县企改办下达的正式批复日期为准。各项待遇标准计算时间统一截止为2013年12月31日。
12、职工安置方案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送县人社局会审,报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复。
六、规费征缴
(一)企业改革产生的一切规费,各职能部门按照刚性收费规定以最低的收费标准,经县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县企改办统一收缴并划转。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收费由县物价局制定收费卡,各收费部门按照卡上列明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巧立名目、索拿卡要、设阻作梗的要严肃查处。
(二)改革企业有偿解除职工原来劳动关系,不能实行“人资分离”,而采用资产安置的,不视同交易,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时免交土地出让金以及房产、地产权过户费用。改革企业的各类资产评估只需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一次即可依法认可,有关部门应依据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办理房产、土地等过户手续。改革企业的房产、地产等权证手续不全的,房产、国土部门要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帮助企业补办有关权证手续。其收费按照物价局制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收费明细卡的标准执行。
(三)企业改革时的资产评估必须聘请经县企改办认可的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破产改革经费审计及所有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的中介费用参照市定改革企业的标准执行。
(四)电力、自来水等部门要加快水电分离步伐,企业改革改到哪里,水电分离就要分到哪里。对暂未改革的企业,也要积极进行水电分离改造。水改标准和电改标准均按县物价局的国有企业改革收费明细卡标准执行。
七、工作程序
(一)申报程序
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改革申请和汇报企业资产清理情况。
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企业改革办公室。
3、县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核批复。
(二)审批程序
1、企业制定改革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改革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各项提留、产权交易、资产整合等内容。
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企改办。
3、县企改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资金管理与拨付程序
企业资产变现后资金全部缴入财政(国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监管专户,经县企改办审核、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资办拨付给改革企业用于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等。
(四)改革验收
由县企改办按以下标准进行改革验收:
1、办妥产权过户手续。
2、职工按照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安置方案安置到位。
3、原有的社会职能,按照优化资源配置原则实现了彻底移交和剥离。
4、重组方案或招商引资项目得到了真正落实。
5、企业改革经费有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
(五)办理终结
企业在改革验收结束后,由县企改办会同工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改革终结手续。
八、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为第一副组长,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副县级干部为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建立国有企业改革联席调度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特殊情况下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处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问题。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常务副县长唐红艳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企业改革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负责企业改革方案、初审、报批工作,负责改革企业资金监管及其它日常运转工作。工作人员从县直各相关部门抽调,实行集中办公制度。
九、落实改革责任
县委办、政府办、纪检监察、宣传、政法、法院、公安、总工会、编办、法制办、财政、人社、国土、物价、房产、规划、审计、税务、工商、医保等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互相配合,全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各系统所属企业改革的主体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县改革领导小组的安排和部署,领导和指导所属企业的改革工作。各改革企业的负责人及留守人员要忠于职守,全力完成各自企业的改革工作。对在企业改革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在企业改革工作中表现消极,阻碍和影响改革工作推进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进行问责。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干扰、阻碍企业改革工作的行为加大查办力度,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理。
十、其他有关事项处理意见
(一)加大对改革企业的扶危帮困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帮助解决改革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二)企业改革方案经县企改办审查批准后,各有关执法、职能部门及服务部门应自改革企业申报之日起,七天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办理土地挂牌出让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三)不按规定执行改革的企业,必须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做出书面承诺,交县企改办备案,不再享受本办法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对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监督企业按规定缴清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确保职工社会保障待遇。县财政(国资)部门要制订具体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以后所有租赁收入及转让收益均要先划缴财政(国资)监管专户,规范其资金支出主要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企业管理人员及留守人员的有关费用以及其它费用支出必须经县财政(国资办)审批,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四)企业改革完成后,对国有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其在改革工作中的表现,由组织上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政策在事业单位招考中单列安排适当指标考试聘用。
(五)政策性关闭的煤矿企业改革参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13〕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内所有一般性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此前本县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相关文件,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自行废止。本实施办法发布前已完成改制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由县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