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办发〔2014〕92号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
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邵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
邵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社会
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1号)和《邵阳县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办法》(邵发〔2013〕6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引导、金融联动、盘活资金、促进发展、量化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及县内各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金融办。
二、明确适用范围
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及县宝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三、量化管理内容
(一)管理与服务(10分)
1、营业大厅设置对公业务专窗、专柜,安排业务经办人员。(1分)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必须按金库、财政局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签协议的要求,准确及时办理各预算单位的支付及银行清算业务(2分)。对有意拖延支付业务或隔日、跨月清算行为的每次扣1分。
3、营业大厅设置个人业务触模屏查询系统供单位及个人查询。(1分)
4、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为全县的大超市、宾馆、酒店、加油站、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等公共消费场所安装POS机终端,便于单位公务活动消费刷卡结算及个人消费。以20台为基数,满20台记2分,每增加1台加0.1分,限加1分。每少1台扣0.1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5、营业厅设置业务办理等候休息区,配备座椅、有线电视和书报杂志。(1分)
6、服务态度和蔼可亲、解释耐心细致,不与客户发生矛盾(1分)。预算单位投诉一次查证属实的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7、按时与财政、各开户单位办理对账业务,收付凭证、清算票据传递及时准确(2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下月10日前将上月的对账单送达各开户单位进行对账,有压票、丢票或未对账的,每次扣1分。
8、根据市人民银行或银监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考核情况,发现存在不计或少计存款利息,发生金融案件的违规违法行为,每次扣5分。
9、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各预算单位及经办人员宣传、解释最新金融政策、制度及与业务相关的事项,对有意隐瞒的,每次扣1分;要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预算单位开设、撤销银行账户,对有意拖延的,每次扣2分。
(二)存、贷款及税收贡献率(25分)
1、存款利率贡献:同品种财政性资金存款实施基准利率不计分,每上升10%计5分。
2、贷款利率贡献:对政府项目有直接或担保贷款的,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30%的计5分;以基准利率发放贷款的计10分;超过基准利率30%以上的不计分。
3、税收贡献:考核税收增长率,年税收增长15%为基数计10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加0.2分,限加3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50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贡献率由以下两个方面组成: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月均贷款余额贡献率,计20分。
2、信贷资金对县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县“三重”工作涵盖的项目)贡献率,计30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月均贷款余额贡献率=该银行业金融机构月均贷款余额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月均贷款余额×100%
信贷资金对重点建设项目贡献率=(近2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县重点建设项目的贷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近2年对我县重点建设项目贷款投放额×100%
以上各项采取高分优先法计算,即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得分最高分为基准分(满分),其他机构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贡献率得分=(单项满分值÷最高百分比)×该单位百分比,总贡献率得分为上述二项得分之和。
(四)目标任务(15分)
县金融办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贷款需求,每年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达新增贷款目标任务,贷款余额中,不含票据融资、投放在县外的贷款,其中向以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发放的贷款按70%折算。
完成目标任务的计15分;每超一个百分点加0.2分,限加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五)其他项目
1、当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率未能实现同比双降,扣2分。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下一个月的第5个工作日内向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邵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统计表》,每迟到1天,扣0.5分,限扣2分;报表必须真实、准确,与市人民银行同期统计的数据有出入的,每次扣0.5分,限扣2分。
3、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增加1个网点加2分,限加4分。
四、动态管理机制
(一)新增贷款奖励。凡年底完成新增目标任务80%以上(含80%)的,县政府予以奖励。其中奖金(税后奖)按行长和相关经办人员各50%予以分配。奖励分三种类别:
1、年底完成新增目标任务的剔除年初核定的考核基数按0.6‰予以奖励。
2、未完成新增目标任务,但完成目标任务80%以上(含80%)的剔除年初核定的考核基数按0.3‰予以奖励。
3、对超额完成任务的,按实际超额数的1‰计奖。
(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奖励按该公司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予以奖励。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核销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的奖励。对当年核销呆账贷款(不含政策性化债),由债务单位按实际核销额的5%补助给债权单位作为核销费用。县财政按核销债务额的1%奖励行长。对当年核销个体企业及个人呆账贷款所需费用由债权单位与债务人参照以上办法协商确定。
(四)实行公存款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内贷款挂钩制度。充分利用财政性资金这一政府资源,实行“以存引贷”,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放的积极性;按照“谁对邵阳县经济发展贡献大,谁得到的财政性存款份额就大”的基本原则,实行财政性资金存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考核挂钩。
1、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一季一调度、半年一检查”的原则计算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得分及公存款存放额。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存款存放额=(∑公存款总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分
2、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半年第一个月15个工作日前)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得分及公存款存放额,结合财政性资金期末总规模、金融产品品种、单位在银行开户情况,提出下半年财政性资金调整建议方案,报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3、县财政局(下半年第一个月20个工作日前)根据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决定,及时将财政性资金调整落实到位。
(五)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当年综合管理情况,评选出当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先进单位。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邵阳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统计表》数据中与市人民银行同期统计的数据有差错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六、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