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0-27 来源:邵阳县 【字体:

邵政发〔2014〕52

邵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阳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邵阳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    

邵阳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出台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代理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代理是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标项目的代理。

  第四条邵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全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县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开展代理业务实施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县关于工程招标代理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县招标项目的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备案,及代理机构的招标工作;

  (三)负责对招标人邀请代理机构的预审备案工作;

  (四)负责本县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调解招标代理争议;

  (六)负责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从业情况考评等管理。

第二章 招标代理

  第五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及代理机构从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严禁无证超权限越级或采用联合体的方式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受招标人委托,在委托代理的权限内实施招标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法或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并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招标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再组织招标。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每一项招标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文件资料整理成档并报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十条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应及时要求委托人做出该项目的代理评价意见。评价意见作为考核其市场行为的依据之一,未取得评价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对代理工作不满意。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代理机构不得以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其它好处,或者竞相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不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代理服务费,但属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职能部门确认的有效资质进行从业。

第三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誉档案,代理机构信誉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代理机构登记注册、资质认定、变更等基本信息。

  (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部门的评价意见等情况。

  (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处罚等情况。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次即认定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誉档案:

  (一)不按法定程序组织招投标的;

  (二)不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设立窗口并进行相关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招投标活动是指投标报名、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接收资格预审申请资料、入围抽签、发售招标文件、专家评委抽取、开标、评标等);
(三)无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四)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超过300元的;或招标文件发售超过500元的;

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发售超过200元的;或招标文件发售超过400元的;

  (五)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等)或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不执行范本、粗制滥造或内容严重短缺、前后矛盾、连续两次不能通过备案的;
(六)巧立名目或以其他理由提高收费的;
    
(七)不按时报送月、季、年报表的;
    
(八)在招评标过程中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的;
    
(九)招标方案(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资格预审文件等)没有通过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审,就向投标人发售的;

  (十)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等)的必要澄清、修改或补充不在发出前提交备案的;

  (十一)开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做好建造师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到记录的;
(十二)在招标过程中不遵守已发文件规定的时间或任意变更时间或在时间上弄虚作假的;
    
(十三)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参与评标内容评议的;或在回答评委质疑时带有误导性、倾向性言语的;
    
(十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片面迁就招标人不合理要求的;
    
(十五)阻碍或不配合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招投标投诉的调查处理的;
    
(十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的签章不齐全的;
    
(十七)未经招标人同意,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八)向委托人隐瞒或歪曲有关招投标情况,对委托人造成不利影响或造成投诉的;

  (十九)实际从业的专职人员情况与申请代理资格时所申报的专职人员情况或与备案的专职人员情况不一致的;

  (二十)招投标归档资料不完备,归档不及时。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次即认定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誉档案并予通报,严重的申请取消代理资格。

  (一)招标代理机构不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擅自从事场外招标代理的;

  (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四)接收密封不合格投标文件的;或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五)在同一个招标项目中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或在招标项目代理的同时为投标人提供同一项目投标咨询业务的;

  (六)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肢解发包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或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七)对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责令改正通知拒不执行的;

  (八)不按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准的范围和资格条件组织报名的;

  (九)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利用代理机构特殊身份为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违章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或进行“了难”解脱的。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须给予罚款、降级、停业整顿、吊销资格证等处罚的,依《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以及建设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欲在邵阳县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的应当向邵阳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申报资料,以备选择或招标代理。

  第十九条 在邵阳县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所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代理机构实行分立、合并、解散时,应当向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自行变更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参加邵阳县招标活动的代理机构的资质年检情况须向邵阳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送,以资备案。

  第二十一条县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登记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人的身份证;

  (四)填报《外地招标代理机构驻县登记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 县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在本辖区内承接代理业务实施单项业务备案制,每代理一个项目备案一次,办理单项业务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法人委托书中的委托人身份证;

  (四)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代理业务合同书;

  (六)填写《招标代理机构进入邵阳县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表》。

  第二十三条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代理机构实行手册制管理,《代理机构代理手册》对代理业绩及市场行为进行记录,代理机构应每月将记录完整的手册交招投标管理部门查验备案。

第四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的代理专业人员必须是按规定取得招标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享有代理报告签字权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代理业务知识;

  (二)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或政府采购类执业注册

  资格或相应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标底编制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持有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四)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并是代理机构的在册正式聘用人员(其档案必须在本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机构服务。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警告直至暂停或取消代理业务资格。

  (一)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

  (四)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以他人名义执业,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单位;

  (六)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一)招标代理机构安排来邵阳县招标管理办公室和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精神风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二)工作人员应严守开评标及投标报名时间,准时到达开评标现场;准时到达指定报名的地点,依照招标公告有关报名条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合格投标人的报名;

  (三)工作人员进入交易市场必须佩戴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工作牌,接受招投标人、评委、交易中心及主管部门等市场各方的监督;

  (四)工作人员在招投标现场一律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方言;要求言行规范、严守纪律,不得带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交易中心;不得大声吵闹;严禁在工作场所从事与代理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工作人员发放招标文件必须同时认真向投标人宣读解释标书制作要求,明确指出废标具体相关条款,做好各种答疑。发放招标文件前,应提前与交易中心联系,并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

  (六)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评标过程文字记录;不得参与评标内容的评议;对评委有关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客观、准确答复,不得有倾向性、导向性的言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实行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邵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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